一些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經常會因為培訓費的賠償問題發生爭議。實踐中,一些用人單位在處理培訓費問題時往往簡單草率,出現了很多不規範或不合理的做法。那麼,如果在工作期間曾經參加過培訓,離職時需要支付相關費用嗎?
網友諮詢:
工作期間曾經參加過培訓,離職時需要支付相關費用嗎
律師解答:
如果在工作期間,單位為你進行過專業技術培訓並繳納費用,且你與單位約定過服務期,提前離職需支付違約金。
服務期是用人單位與獲得特殊待遇的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或者其他協議中約定的勞動者應當為用人單位服務的期限。服務期內勞動者不能隨意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律師補充: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徐沈斌律師簡介
徐沈斌律師是紹興市優秀青年律師,其撰寫的多篇論文在華東律師論壇、浙江律師論壇、紹興市律師實務理論研討會上獲獎。現擔任紹興市法學會智慧財產權法學研究會理事、律協智慧財產權專業委員會委員等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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