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經營者為消費者提供其生產、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經營者與消費者進行交易,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網友諮詢:
二手商品賣家是經營者嗎?
李安珍律師解答:
經營者,是指從事商品生產、經營或者提供服務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很多交易平台存在二手閒置物品的出售者,當二手商品交易出現糾紛時,法院一般會綜合銷售者出售商品的性質、來源、數量、價格、頻率、收入等情況,認定其是否為以盈利為目的持續性銷售商品的經營者。以盈利為目的持續性銷售二手商品,應承擔經營者責任。
李安珍律師補充:
經營者應當聽取消費者對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意見,接受消費者的監督。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並說明和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賓館、商場、餐館、銀行、機場、車站、港口、影劇院等經營場所的經營者,應當對消費者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經營者應當保證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情況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具有的質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費者在購買該商品或者接受該服務前已經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該瑕疵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除外。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依照國家規定、當事人約定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
【法律依據】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十六條【經營者履行法定義務和約定義務】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義務。
經營者和消費者有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但雙方的約定不得違背法律、法規的規定。
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恪守社會公德,誠信經營,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得設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條件,不得強制交易。
李安珍律師
貴州科典律師事務所律師。本人於2017年2月開始律師執業,現已執業7年。自執業以來,已辦理百餘件民商事訴訟案件。始終堅持以專業的法律知識,專心的服務態度辦好每一個受託案件,全力以赴維護委託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