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自願達成的執行和解協議有強制執行力嗎?

2024-09-28     法妞問答

執行和解是指在執行中,雙方當事人在自願協商的基礎上,就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義務關係達成新協議,從而結束執行程序。申請執行人因受欺詐、脅迫與被執行人達成和解協議,或者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恢復對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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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自願達成的執行和解協議有強制執行力嗎?

張海龍律師解答:

當事人可以自願協商達成和解協議,依法變更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義務主體、履行標的、期限、地點和方式等內容。執行和解協議對執行當事人有一定的拘束力,根據我國現行法律規定,人民法院都不能直接依據該協議對被執行人強制執行。被執行人一方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申請執行人可以申請恢復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也可以就履行執行和解協議向執行法院提起訴訟。

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認為執行和解協議無效或者應予撤銷的,可以向執行法院提起訴訟。執行和解協議被確認無效或者撤銷後,申請執行人可以據此申請恢復執行。被執行人以執行和解協議無效或者應予撤銷為由提起訴訟的,不影響申請執行人申請恢復執行。

張海龍律師補充:

當事人之間達成和解協議合法有效並已履行完畢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復執行,應當結案處理。

和解協議達成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執行:

(一)各方當事人共同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和解協議的;

(二)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和解協議,其他當事人予以認可的;

(三)當事人達成口頭和解協議,執行人員將和解協議內容記入筆錄,由各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的。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八條 執行和解協議履行完畢的,人民法院作執行結案處理。

第九條 被執行人一方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申請執行人可以申請恢復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也可以就履行執行和解協議向執行法院提起訴訟。

張海龍律師

執業於河北和澤律師事務所。受人之託,忠人之事。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12172e98d8d36e3c1bc2fc094e37201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