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遺產管理人的選任有什麼規定?

2024-09-12     法妞問答

遺產管理人是依法對死者的遺產履行管理、處分、清算、清償、分配等職責的人,並在管理過程中防止遺產遭受轉移、隱藏、侵占、變賣等侵害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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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遺產管理人的選任有什麼規定?

趙修勇律師解答:

繼承開始後,遺囑執行人為遺產管理人;沒有遺囑執行人的,繼承人應當及時推選遺產管理人;繼承人未推選的,由繼承人共同擔任遺產管理人;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擔任遺產管理人。

遺產管理人制度與我國社會、經濟發展相適應,有助於化解繼承人之間的紛爭,促進家庭和睦,確保遺產分配的公平公正。

趙修勇律師補充:

公職遺產管理人相較於被繼承人、繼承人選定的遺產管理人,以及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是無償的,他們所從事遺產管理活動,既是履行遺產管理人職責,也是完成作為公職人員應當完成的本職工作。

民政部門依職權或者依法院指令擔任遺產管理人的,為避免遺漏其他繼承人,可以啟動公告程序,確認被繼承人是否還有其他遺漏繼承人,從而確定民政部門擔任遺產管理人的條件。公告可發布被繼承人基本情況、擬擔任遺產管理人的區(縣)民政部門和異議的方式和程序。公告期滿且無異議的,民政部門可以遺產管理人身份,自公告發布期滿次日開始遺產管理工作。同時,為了增強民政部門作為遺產管理人的公信力,區(縣)民政局可以向公證機構申請管理人資格公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 繼承開始後,遺囑執行人為遺產管理人;沒有遺囑執行人的,繼承人應當及時推選遺產管理人;繼承人未推選的,由繼承人共同擔任遺產管理人;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擔任遺產管理人。

趙修勇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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