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情況下成立支付令異議?

2024-09-19     法妞問答

支付令,是指在督促程序中由人民法院發布的限令債務人履行支付義務或者提出書面異議的法律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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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情況下成立支付令異議?

陳麟律師解答:

在現實生活中,有許多債務糾紛案件債權人可不通過通常的訴訟程序,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以支付令的方式使債權人取得執行名義,以簡便方式及時實現其債權。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金錢、有價證券,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債權人與債務人沒有其他債務糾紛的;支付令能夠送達債務人的。債務人應當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內清償債務,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

支付令的異議,是指債務人向人民法院申明不服支付令確定的給付義務的法律行為。它是債務人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一項法律手段。債務人提出支付令異議應當具備以下三項條件:

1、債務人的異議必須是針對支付令所確定的債務本身。

2、債務人的異議必須在法定期間內提出。

3、支付令異議必須採用書面形式提出。

陳麟律師補充:

支付令是人民法院只以債權人一方提出的主張和理由為根據,未經債務人答辯,所以法律允許債務人以異議的方式對支付令提出自己的答辯意見。人民法院收到債務人提出的書面異議後,經審查,異議成立的,應當裁定終結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支付令失效的,轉入訴訟程序,但申請支付令的一方當事人不同意提起訴訟的除外。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三條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經審查債權人提供的事實、證據,對債權債務關係明確、合法的,應當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債務人發出支付令;申請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駁回。

債務人應當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內清償債務,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

債務人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不提出異議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陳麟

西南政法大學法律碩士,貴州證道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執行主任律師,曾擔任貴陽市南明區法院少年庭調解員,有基層法院實習工作經歷,擅長婚姻家事、債權債務等民商事訴訟及公司收購、股權轉讓等非訴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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