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們常說,自古以來,父債子還,天經地義。但父債子還是否合法呢,法律是如何規定父債子還的?
網友諮詢:
「父債子還」的說法是否有法律根據?
呂彥輝律師解答:
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係的協議。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合同僅在訂立合同的當事人之間發生拘束力,即合同的效力僅及於合同當事人。借款關係一旦形成,除非雙方當事人協議變更,否則對雙方當事人發生法律效力,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此時的還款人僅能確定為訂立合同時的借款人。因此,父債子還並不符合法律規定,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呂彥輝律師補充:
現代社會,每個人都是獨立的個體,擁有獨立的自由意志,有權以自己獨立的自由意志開展民事活動,並承擔由此導致的法律後果。非基於自己的自由意志,無需承擔他人行為導致的於己不利的法律後果。
「父債子還」在法律範疇可行,但需要一定條件。如果子女在沒有繼承父母遺產的情形下,不用承擔父母的債務責任。子女在繼承父母的遺產後,在繼承的遺產的限度內負有償債責任。債權人可要求其繼承人償還債務,但僅能以繼承人繼承的遺產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實質是以死者個人財產清償其生前所負債務,並非「父債子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 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條 執行遺贈不得妨礙清償遺贈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呂彥輝律師
山東垠鵬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曾任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人民調解員;從事法律工作以來,處理過大量民事案件,包括勞動爭議、工傷認定及賠付、婚姻家庭、民間借貸、買賣合同等;堅持的執業理念是解決當事人的問題而不是法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