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未按約定工期完工,發包人能否要求解除合同

2023-11-21     法妞問答

原標題:承包人未按約定工期完工,發包人能否要求解除合同

在簽訂工程施工合同以後,當事人雙方都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來執行。但是在有些情況下,發包人或承包人也是可以解除工程施工合同的。那麼承包人未按約定工期完工,發包人能否要求解除合同?

網友諮詢:

承包人未按約定工期完工,發包人能否要求解除合同

律師解答:

如果雙方均同意解除合同,可以解除。如果因承包人原因導致不能按期完工,且承包人已經明確表明或者以實際行動表明不會再繼續施工的,發包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如果發包人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承包人仍未繼續施工,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發包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律師補充:

施工合同解除的法律後果:

1.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2.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

3.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後,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相應的工程價款;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的,參照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因一方違約導致合同解除的,違約方應當賠償因此而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4.因承包人的過錯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承包人拒絕修理、返工或者改建,發包人請求減少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

【法律法規】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許蕊娟律師簡介

蘭州大學法律碩士學位,執業期間曾為中化二建集團有限公司、太原酒廠有限責任公司、凱捷諮詢(中國)有限公司、陽泉煤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等國有、外資公司提供訴訟法律服務,均取得較好的代理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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