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讀:私家車跑網約車出事故遭保險拒賠,車主起訴也被駁回

2024-10-16     天和Auto

案例回顧:

媒體報道稱2022年5月,司機趙某向一家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交強險);以及機動車商業車險,其中包括車損險,標準為9.09萬元。投保時車輛使用性質為家庭自用,如車輛轉讓、改裝、加裝或改變使用性質,從而導致危險程度顯著增加,應當及時通知被保險人。

同年11月份,車主趙某將車輛註冊為網約車,後多次使用該車接單。

2023年7月,趙某在駕駛車輛接單過程中與其他車輛碰撞,事故造成趙某和車內乘客受傷、車輛受損。

趙某在聯繫車輛理賠時,保險公司拒絕理賠!理由是投保車輛屬於非運營車輛,趙某開網約車屬於改變車輛性質的行為,且沒有通知保險人,該事故不在保險賠償責任範圍內。車主趙某對於保險公司的做法無法認同,後訴至南湖法院;但是法院認為趙某訴求不合理,一審駁回訴求,趙某上訴但二審維持原判。

分析

保險公司拒賠是否合理,為何車主趙某的訴求會被駁回?

原因1:

《道路運輸條例》第63條第2款明確說明,如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而擅自從事道路客運經營,違法所得超過2萬元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或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條例也是法,該條例不僅明確了違法營運的處罰標準,更是明確說明了在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的前提下擅自從事道路客運經營的行為是違法行為。

「小汽車」(一般認為的家用車)分為兩類,一類是「非營運性質」的車輛,也就是標準的私家車;這些車是不可能獲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的。因為只有將車輛註冊為第二類的「營運性質」才有辦理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資質的條件,該案例中的私家車屬於「非營運性質」則是明顯的違法運營。

主觀上的違法用車行為所導致的後果,車險是可以拒賠的。

這就像主觀上開車撞牆一樣,保險公司不會為這種行為承擔賠償責任,否則就會亂套了。

原因2:

《保險法》第52條也有明確說明,在承保期間裡,保險標的(汽車)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話,被保險人應當按照約定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公司);隨即保險人可以按照約定決定增加保費或者解除合同,如果被保險人未履行通知義務的話,保險人可以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在這個案例里,司機趙某顯然沒有告知保險人車輛被拿去跑網約車,其主觀上把「保險標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客觀事實隱瞞了下來。

所以在發生交通事故之後,只要保險人提前告知了相應的情況,那麼保險公司就可以合理的拒賠。

私家車跑網約車是全部不在車險承保範圍內的,駕駛、乘坐非營運性質的網約車均無法得到車險的保障。

這是通過上述案例分析要明白的道理和結果,在私家車投保的時候,電子協議中會註明「如保險標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則需要告知被保險人」的條款,並且會進行特別標註以便於被保險人發現——這就等於告知車主不能隨意拿車輛去跑網約車,否則一切後果就都需要自負。包括對車輛進行重度改裝,從而改變原車結構或關鍵的行駛系統的話,這也是屬於上述範疇,所以車輛的改裝才會有嚴格的限制。

總而言之,私家車是不建議去跑網約車的,除非能找到願意給私家車投保營運車險的保險公司;不過營運車險的費用是要高一些的,只是高得合理,因為私家車一年的行駛里程不過是一兩萬公里,至多也就是三四萬公里而已;但是網約車一年的行駛里程可以達到十餘萬公里,那麼在同一個周期內一定是總在路上行駛的網約車更容易發生交通事故,更高的風險係數顯然會對應更高的車險費用。

作為乘客是無法辨別網約車真實註冊性質的,但如果準備乘網約車跑長途或走高速的話,還是建議乘客向司機確認車輛屬性。

否則一旦發生交通事故則會給乘客帶來非常多的麻煩,只要司機沒有賠償能力,乘客往往要自行承擔後果。這就是無資質網約車的潛在危害,這些車輛會給道路客運領域帶來許許多多的麻煩。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ecf1821fd631027608f0be6c8c1bab5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