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的物提存損失誰來承擔責任

2023-12-05     法妞問答

原標題:標的物提存損失誰來承擔責任

提存,是指由於法律規定的原因債務人難以向債權人履行債務時,債務人將標的物交給提存部門而消滅債務的制度。那標的物提存的損失誰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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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的物提存損失誰來承擔責任

律師解答:

標的物提存損失由債權人承擔。

債務人將標的物或者將標的物依法拍賣、變賣所得價款交付提存部門時,提存成立。提存成立的,視為債務人在其提存範圍內已經交付標的物。因此如果標的物損失,當然是由債權人承擔。但是如果是有關部門在提存時存在過失,也會承擔相關責任。

律師補充:

合同提存的效力如下:

1、自提存有效成立時起,債務人對債權人的債務消滅。有效的提存,即視為債務人履行了債務。

2、標的物提存後,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債權人承擔。提存期間,標的物的孳息歸債權人所有。提存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3、債權人享有隨時領取提存物的權利,但該權利的行使有法定的除斥期間。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權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內不行使而消滅,提存物扣除提存費用後歸國家所有。

4、對債權人領受權的限制:

債權人對債務人負有到期債務的,在債權人未履行債務或者提供擔保之前,提存部門根據債務人的要求應當拒絕其領取提存物。

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權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內(時效為不變期間)不行使則消滅,提存物扣除提存費用後歸國家所有。

【法律法規】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難以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

(一)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

(二)債權人下落不明;

(三)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護人;

(四)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百七十一條

債務人將標的物或者將標的物依法拍賣、變賣所得價款交付提存部門時,提存成立。提存成立的,視為債務人在其提存範圍內已經交付標的物。

第五百七十二條

標的物提存後,債務人應當及時通知債權人或者債權人的繼承人、遺產管理人、監護人、財產代管人。

第五百七十三條

標的物提存後,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債權人承擔。提存期間,標的物的孳息歸債權人所有。提存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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