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侵權糾紛不同於傳統糾紛,其特徵在於天然的群體性,一起證券虛假陳述所涉及的投資者往往數以萬計,代表人訴訟制度為我國專門用於解決群體性糾紛的民事訴訟程序。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包括因證券市場虛假陳述、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行為引發的普通代表人訴訟和特別代表人訴訟。
網友諮詢:
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的代表人應當符合什麼條件?
律師解答:
代表人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自願擔任代表人;
(二)擁有相當比例的利益訴求份額;
(三)本人或者其委託訴訟代理人具備一定的訴訟能力和專業經驗;
(四)能忠實、勤勉地履行維護全體原告利益的職責。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設立的投資者保護機構作為原告參與訴訟,或者接受投資者的委託指派工作人員或委派訴訟代理人參與案件審理活動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該機構為代表人,或者在被代理的當事人中指定代表人。申請擔任代表人的原告存在與被告有關聯關係等可能影響其履行職責情形的,人民法院對其申請不予准許。
律師補充:
代表人確定後,人民法院應當進行公告。原告可以自公告之日起十日內向人民法院申請撤回權利登記,並可以另行起訴。
代表人因喪失訴訟行為能力或者其他事由影響案件審理或者可能損害原告利益的,人民法院依原告申請,可以決定撤銷代表人資格。代表人不足二人時,人民法院應當補充指定代表人。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一條 本規定所指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包括因證券市場虛假陳述、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行為引發的普通代表人訴訟和特別代表人訴訟。
普通代表人訴訟是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證券法第九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提起的訴訟;特別代表人訴訟是依據證券法第九十五條第三款規定提起的訴訟。
馮超律師簡介
中共黨員,具有律師執業資格。專注於合同糾紛、拆遷安置、刑事辯護、行政訴訟、法律顧問,並常年致力於企業法律顧問服務。始終堅持「專業、誠信、厚德、崇法」的執業理念及辦案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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