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權,又稱見面交往權,是指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一方享有的與未成年子女探望、聯繫、會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權利。
網友諮詢:
離婚後在哪些情況下可以中止探望權?
律師解答: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探望權的中止,不利於子女的身心健康是中止探望的法定理由:
1、探望權人患有嚴重的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可能影響子女健康的;
2、探望權人個人品德嚴重敗壞,對子女造成不利影響,身心傷害的;
3、探望權人在行使探望權時對子女有侵權或者犯罪行為,損害子女利益的;
4、探望權人與子女關係嚴重惡化,子女堅決拒絕探望的。
律師補充:
探望權是基於父母子女關係而享有的一種身份權。父母離婚後,子女還是父母的子女,父母和子女的身份關係並沒有改變,父母子女之間的這種身份關係,不僅是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權利和義務的基礎,也是非直接撫養方對子女行使探望權的法律基礎。只要直接撫養權一經確定,探望權即自動產生。
行使探望權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裁決。行使方式大致包括兩種:
1、探望性探望:不直接撫養子女一方到對方家裡或指定地點進行探望;
2、逗留性探望:即探望權人在約定的或法院判定的探望時間內,接走子女並按時送回。
一般來說0-2歲的幼兒比較適合探望性探望,8歲以上子女,如何行使探望權應徵得子女同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
張蓓律師簡介
維護公平正義,是我一直的追求,力求幫助當事人爭取到自己應得的權益,擅長於人身損害方面的民商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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