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抵押物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那麼可作為抵押物的財產的範圍有哪些呢?
網友諮詢:
哪些財產是可以抵押的
律師解答:
可以用作抵押的財產有:
(一)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及製品;
(二)運輸工具;
(三)海域使用權;
(四)建築物和其他土地上的附著物;
(五)在建建築物、船舶、航空器;
(六)建設用地使用權;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述所列財產全部抵押。
律師補充:
我國法律規定下列財產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權;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權,但是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等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營利法人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公益設施;
(四)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法律法規】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海域使用權;
(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運輸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併抵押。
黃婕律師簡介
執業以來擅長民商事類案件(含合同糾紛、債權債務、損害賠償、股權糾紛、融資借款、醫療糾紛等),國際貿易糾紛,刑事辯護,辦案經驗豐富,工作踏實,待人坦誠。利用訴訟和非訴訟手段實現當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