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亦稱「公斷」,是訴訟外解決經濟糾紛的重要法律渠道,是指爭議雙方當事人依據爭議發生前或爭議發生後達成的仲裁協議,自願將爭議交給約定的仲裁機構作出裁決,雙方當事人有義務履行裁決的一種解決爭議的方式。
網友諮詢:
合同明確約定仲裁條款,還能到法院起訴嗎?
律師解答:
仲裁條款又稱仲裁協議,是雙方當事人願意將其爭議提交第三者進行裁決的意思表示。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此外,還有一種情況是,合同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沒有聲明有仲裁協議,合同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未對人民法院受理該案提出異議的,視為放棄仲裁協議,人民法院可以繼續審理。
仲裁協議在下列情形下無效:
一、以口頭方式訂立的仲裁協議無效。
二、約定的仲裁事項超出法律規定的仲裁範圍,仲裁協議無效。
三、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仲裁協議無效。
四、一方採取脅迫手段,迫使對方訂立仲裁協議的,該仲裁協議無效。
五、仲裁協議對仲裁事項或者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當事人對此又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
律師補充:
下列糾紛不能仲裁:
(一)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
(二)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
當事人採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願,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仲裁不實行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仲裁委員會應當由當事人協議選定。仲裁實行一裁終局的制度。裁決作出後,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裁決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銷或者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就該糾紛可以根據雙方重新達成的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三條 下列糾紛不能仲裁:
(一)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
(二)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
王小晶律師簡介
資深律師,認真,嚴謹,努力維護每個當事人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