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分別執掌公司的決策權、監督權、執行權,在很大程度上實際控制公司的運營。但是,與股東不同,他們並非公司的所有人,而是由股東會選舉或者由董事會聘任的,是公司的「代理者」。
網友諮詢: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義務有哪些?
律師解答: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忠實義務,是指公司等高級管理人員處理公司業務時必須以公司的利益為目的,以公司的利益為其最高目標和全部期望,不得在履行職責時摻雜自己的個人利益或為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使個人的利益凌駕於公司的利益之上。勤勉義務,也稱注意義務或審慎義務,要求董事處理公司事務時能像處理個人事務時那麼認真和盡力,或者說董事必須以一個謹慎的人在管理自己的財產時所具有的勤勉程度去管理公司的財產。
律師補充: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挪用公司資金;
(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三)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四)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五)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六)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佣金歸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法律依據】
《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七條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楊營方律師簡介
以法學為旨趣,以法律為根本,以法治為追求。秉持法治理念,運用法治思維,使用法治方式,維護當事人的最大合法權益,在刑事辯護、行政訴訟、債權債務、法律顧問等業務方面積累了豐富的執業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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