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活中,合夥企業越來越多,而與之而來的問題也越來越多。很多合夥企業從開始的良好運行和發展,到最後因為各種各樣的問題不得不對合夥企業進行清算。那麼,合夥企業解散後應當如何進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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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企業解散後應當如何進行清算
律師解答:
合夥企業的清算程序是:
1、合夥企業解散,應當由潔算人進行清算;
2、消算人由全體合伙人擔任;
3、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夥企業解散事由出現後十五日內指定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或者委託第三人,擔任消算人;
4、自合夥企業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5、清算人在清算期間執行下列事務:
(1)清理合夥企業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合夥企業未了結事務;
(3)清傲所欠稅款;
(4)清理債權、債務;
(5)處理合夥企業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6)代表合夥企業參加訴訟或者仲裁活動。
6、清算人自被確定之日起十日內將合夥企業解散事項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人申報債權。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並提供證明材料。清算人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7、清算期間,合夥企業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8、台伙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和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信金以及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依法進行分配:
9、清算結束,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後,在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申請辦理合夥企業註銷登記。
律師補充:
根據法律規定,合夥企業解散的法定情形有:
(一)合夥期限屆滿,合伙人決定不再經營;
(二)合夥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三)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三十天;
(五)合夥協議約定的合夥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六)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法律法規】
《合夥企業法》第八十八條
清算人自被確定之日起十日內將合夥企業解散事項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人申報債權。
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並提供證明材料。清算人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清算期間,合夥企業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第八十九條
合夥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和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以及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進行分配。
楊濤律師簡介
專職律師,具有多年執業經驗,擅長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勞動人事爭議等民商事訴訟及企業法律顧問,實戰經驗豐富。受人之託,忠人之事,獲得當事人一致好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