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盧卡斯·納斯《玩偶之家·下集》|娜拉為什麼不肯回家?

2023-12-22     有染

原標題:評·盧卡斯·納斯《玩偶之家·下集》|娜拉為什麼不肯回家?

2017年,美國劇作家盧卡斯·納斯(Lucas Hnath)根據易卜生名作《玩偶之家》續寫的《玩偶之家·下集》(A Doll’s House, Part2)在紐約百老匯上演,並一舉獲得了2017年托尼獎中包括最佳劇作獎在內的八項提名。易卜生的《玩偶之家》作於1879年,劇中,女主人公娜拉因不滿丈夫以及當時的社會制度憤然出走,震驚了歐洲。138年後,易卜生筆下出走了15年的娜拉在納斯的《玩偶之家·下集》中回來了,不過,娜拉的此番回歸併不太友好,她是回來離婚的。

在納斯續編的故事中,出走後的娜拉成為一名暢銷書作家,她以單身女性的身份宣揚女性獨立生存之道,一時名利雙收,頗有幾分當代女性精神導師的風采。沒曾想,在娜拉出走的這段時間,海爾茂一直沒有辦理離婚手續,「在婚」狀態的娜拉遂構成「欺詐」。為了恢復單身,娜拉回家離婚,而海爾茂卻因其難言之隱拒絕辦理手續,這一來一回構成了《玩偶之家·下集》故事的主線。明眼人當然很容易見出,在納斯的這齣戲裡,娜拉和海爾茂的衝突是次要的,它只起到稍稍推動情節,讓舞台「動」起來的作用──這是走內心化路線的現代戲劇的慣常招數;重要的是娜拉向保姆、女兒和海爾茂所抒發的有關兩性關係的感概,其中最有代表性的一段是:

「愛情與婚姻不同,婚姻是約束的契約,而愛情是——愛情必然與契約對立。愛情需要自由,它是自由的,直到你結婚的那一刻,它的性質改變,你們不再像婚前那樣自由——因為你們從兩個分開的人,變成更像是一個人。」(盧卡斯·納斯:《玩偶之家·下集》,胡開奇譯,載《戲劇與影視評論》,2018年第5期)

劇末,為了個人自由,娜拉比當年更堅定也更決絕地離開了。

「環球同此涼熱」。不用說美國讀者,即便是當代中國讀者看來,娜拉的這段「愛情宣言」聽上去也異常「親切」,它精準地表達了當代社會青年男女對自由、愛情與婚姻的理解與想像:自由與愛情是彼此不可分割的「一家人」,但這「一家人」並不邁向婚姻,甚至,婚姻還是愛情的「墳墓」、自由的「敵人」。非常值得比較的是,在一百多年前易卜生的文學世界裡,兩性關係是順著自由而愛情,再由自由的愛而幸福的婚姻這一思路自然而然地貫穿下來的,也可以說,婚姻是理順自由與愛情的關係後水到渠成的結果。比如在《玩偶之家》中,海爾茂問出走前的娜拉如何還能再續前緣,娜拉的回答是要等「奇蹟」發生,即她希望有一天夫妻雙方能夠擺脫外在價值(如海爾茂看重的社會名譽)的束縛,真正獲得自由,到那時愛就會變得真誠純粹,她才會回來。而在易卜生後期作品《海上夫人》中,女主人公艾梨達深陷在兩段情感中左右為難,當丈夫房格爾允諾她是自由的,可以自主選擇後,艾梨達於是才明確了自己情感的真正歸屬,重投丈夫懷抱。可以清楚地看到,在易卜生這裡,自由、愛情與婚姻的關係毋寧是:自由是愛的基石,而愛則給予了對方自由,明確了這層關係,婚姻便順理成章了。易卜生對幸福婚姻的想像是極富吸引力的,也許不免誇張地說,在經過20世紀初胡適、魯迅等五四知識分子的大力引介下,易卜生的理想──自由戀愛是通向幸福婚姻的要津──幾乎摧毀了中國「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古老傳統,一舉重塑了中國人的婚戀觀,這可謂彼時的「環球同此涼熱」。

僅僅過去一百多年,從易卜生到納斯,現代社會青年便從追求自由婚戀「進步」到了拒絕婚姻。只需看看周圍,儘管當代中國人仍然在用「琴瑟和諧」、「宜室宜家」、「鸞鳳和鳴」、「比翼雙飛」等成語來祝福美好的婚姻生活,然而現實的情況卻是,不婚主義甚至單身主義為越來越多的青年男女所推崇,再加上連年攀升的離婚率,種種情形都表明,婚姻生活似乎已然失去了它往日的魔力──不然《低慾望社會》怎麼會引爆朋友圈呢?

於是有問,為什麼當代青年常常耽於自由和愛情,卻不走向婚姻呢?

納斯筆下的娜拉給出的理由很明確:契約婚姻約束個人自由──「婚姻是約束的契約……兩個分開的人,變成更像是一個人」。我們知道,西方近代以來「契約」的主要用途是劃定充滿慾望的個體與社會、國家之間的界限,在「消極自由」的意義上保障個體的權利。儘管西方近代社會契約思想家代表如洛克並不把夫妻之間的「合約」完全等同於政治社會的「契約」,但他在《政府論》下篇中仍然主要用「契約」中的自由、權利與義務等思路來闡述婚姻中的財產等問題。值得注意的是,洛克對婚姻中兩性的情感關係基本上保持了沉默。這自然是因為,以「契約」精神來理解婚姻中的情感關係存在一個內在難以調和的矛盾。「契約」精神首先意味著承認個體自由的優先性或首要位置,而婚姻中的「情感事業」卻需要兩個人(在中國甚至還包括雙方家長)捆綁在一起共同經營。在婚姻生活中,財產方面的個體權利和相關義務可由「契約」來量化處理,「契約」精神是有效的,但兩個人的「情感事業」則只能整體(「變成一個人」)地來對待,幾乎很難用「契約」涇渭分明地區分出「你的」和「我的」。比如一方需要感情的慰藉和對方的陪伴時,另一方投入多少感情和精力,這是無法「契約」的;家庭成員間產生衝突時,哪些錯誤歸對方,哪些錯誤歸自己,這更是無法計算,完全溢出了「契約」的範疇。要言之,「契約」就是劃界限、講道理,而在婚姻生活的很多情境中,愛人或親人之間是沒有辦法在自由個體的意義上講道理的,很多情感上的糾紛和衝突恰恰是講不清道理,也忌諱講道理的,俗話說得好「清官難斷家務事」。

值得更進一步考慮的是,如果我們理解了契約婚姻的內在矛盾,那麼我們事實上將無奈地發現,自由與愛情的關係也並非像易卜生和納斯理解的那般是和諧的。尤其是,一旦我們接受了個體自由的優先性,自由與愛情便立刻充滿了張力與悖論。不錯,愛情固然不是契約婚姻,然而它與婚姻一樣,都不是個人自己的事情。這是因為,愛情並不只是易卜生和納斯理解的那樣是自由的,它往往還意味著戀愛雙方互相擁有、心靈相犀,成為一個在情感上既互相渴求、期待又互相付出和犧牲的整體(「變成一個人」)──這是愛情的題中應有之義。學究一點說,愛情中「兩個分開的人」「變成一個人」的局面非常近似於現象學「交互主體」的情形,戀愛中的任一方為對方著想的同時就是在為自己考慮,以及為自己考慮的同時也是在為對方著想。於是,本是自由的兩個個體,在愛情中被相互間的「情義」或「恩義」綁定在一起,捲入了不分彼此的「情感漩渦」狀態。在這樣的情況下,若我們堅持個人的優先性,把個人自由理解成存在的最高價值和意義,那麼,不用說契約婚姻束縛個人,愛情同樣成了個人的枷鎖。

事實上,早在易卜生走紅的年代,他的文壇對手斯特林堡就已經對愛情和婚姻都做出了「審判」。後者不僅在小說《結婚集》中揶揄了易卜生的理想,他還在《父親》、《死亡之舞》等作品中展示了個體在自由與愛情衝突中的掙扎與焦慮。比如《父親》,劇中上尉和妻子蘿拉把兩性關係理解成為爭奪生存權而鬥爭的「敵我關係」,這對相愛的夫妻竟都把孩子僅看做延續個體生命──要麼只是父親,要麼只是母親──的工具,而不是夫妻愛的結晶。《死亡之舞》中的埃德加上尉和妻子愛麗絲則開啟了「相愛相殺」的模式。受其影響,在中國大名鼎鼎的美國劇作家奧尼爾終身致力於發揚光大愛與自由相互衝突鬥爭的主題,他在《難捨難分》《榆樹下的慾望》《更加莊嚴的大廈》等名作中把愛人和親人之間那種愛與自由的交戰刻畫得驚心動魄,入木三分。這些劇作揭示出一個共同的要害:自由與愛(包括愛情和親情)不再是和諧的,而是「不共戴天」的。人們越是以愛情或親情的名義去體諒和遷就,以使雙方或家庭和諧整一、彼此交融於「情義」或「情感漩渦」,在以個體自由為大的前提下,這種互相的體諒和遷就便越是被理解為占有與反占有的交鋒:去愛就是去占有,也是被占有;被愛是被占有,同時又是占有。

不免聯想到,魯迅當年在《傷逝》《娜拉走後怎樣》中提醒我們,在社會尚不能給個人提供立足之地的情況下,經濟會束縛住「娜拉」們的手腳,自由戀愛終將失敗。1979年,諾貝爾文學獎獲得者奧地利女作家耶利內克在《娜拉離開丈夫以後,又名「社會支柱」》中也作如此提醒。耶利內克筆下的娜拉無力在資本大鱷控制的世界裡謀生,她先是墮落,最後無奈回家。事實上,若婚姻愛情只是被理解、轉換成現代自由個體的慾望和選擇問題,而忽視或取消古典意義上相互之「恩情」的話,「經濟」自然立刻會成為兩性關係中最直接甚至是首要的影響因素。另外,魯迅和耶利內克恐怕沒有預見到,現代社會給個體提供的天地固然越來越廣闊,個體固然也有更多的機會擺脫經濟上的依附關係而獲得自由,但在兩性關係上,個體竟越發地「愛無能」了。

再回頭看納斯筆下的娜拉,娜拉不願意復合的原因已經很清楚了,與其說她在拒絕契約婚姻,毋寧說她在追求一種極致的個體自由,在這種自由里,其實連愛都已經不可能了,遑論契約婚姻!

美好的婚姻曾經是人們對幸福生活最為重要的想像和寄託,人們為此「寤寐求之」「輾轉反側」,婚姻甚至還是中國古代讀書人理解並成為君子的起點,所謂「君子之道,造端乎夫婦」。如今看來,個人主義的時代大勢幾不可阻擋,婚姻終將成為傳說也未可知。如果一定要問婚姻生活(其實也包括其他形式如LGBT的共同生活)如何可能恢復它往日的魅力,或者「娜拉」們回家結婚的可能性在哪裡,那麼我們說,在現代文明社會,是否戀愛或進入婚姻一定且只能是個人的自主選擇,而我們需要解決的關鍵問題是且只能是,當一個人自主選擇與他人相戀或進入婚姻生活後,他/她該如何與愛人相處?

我們已經看到,在戀愛和婚姻中,其中總是存在不講個體自由的情形。如果承認這一點,那麼,不得不「遺憾」地說,一個自願選擇進入愛情和婚姻,並願意構建和諧兩性關係的人將只能把個體自由暫時懸置。把個體自由懸置後,婚戀中的人接下來該如何行事呢?我想大概有兩個可能的切入點,一方面,我們常常講愛情和婚姻中的人應該是自由、平等的,現在,自由可能得更多地講究隱而不顯,平等(主要是「人格平等」)則仍應始終在場;另一方面,對家庭成員間的交往來說,儒家注重的而胡適、魯迅等五四知識分子曾極力批判的「親親」未嘗不是一個理想的選擇。我們當然很清楚地知道,五四知識分子像易卜生一樣強調個體自由對於美好愛情和婚姻生活的重要意義,但是,個體自由確立之後,在經過個人選擇的愛情和婚姻生活中,雙方該行何種倫理,或如何相處,他們並沒有言明。20世紀初中國文壇蔚為大觀的「出走戲」里的主人公往往出走或改造社會去了,留下的只是追求自由的豪言壯語,而魯迅則僅僅提醒我們追求自由的同時還要注意經濟問題──「人必生活著,愛才有所附麗」。我們如今重提「親親」在婚姻關係中的意義並不是說要重拾「三綱五常」,完全重走老路,只是說,要重新激活《論語》《中庸》等儒家經典中所體現出來的「中庸」、「時中」等在家庭生活方面的實踐精神。在某種意義上,「三綱五常」是過於對象化、概念化的教條,是死板的,我們只需看到孔子對同一個問題(比如「孝」)的不同回答,就可以明了孔子因勢利導、無可無不可的「中庸」精神。用西方哲學來參照的話,我們可以說,孔子對「親親」關係的理解不是形上學的或對象化的,他往往總是把「親親」看成一種隨不同情境而主動去「生成」的一種倫理關係。如此,家庭成員之間既互相平等,又「親親」為大,這似乎是一條可行的和諧之道。比如當家庭面臨比較重要的選擇時,家庭中每個人的想法都值得尊重,但又是「長幼有序」的。這裡的「長」恰恰意味著他/她在深思熟慮之行事能力上的「長」,他/她不是憑個人意志一意孤行,而是把家庭作為一個整體,在充分考慮每個人的意願後,再根據實際情況做出最有利於全家發展的取捨。另外,孔子在家庭「親親」上的「中庸」精神還意味著,在面臨同一類選擇題時,不同的家庭又得根據自己的情況,做出不同的選擇,並沒有現成的標準答案。正是在這個意義上,我們可以說,對於婚戀問題,先個體自由選擇──「我是我自己的,他們誰也沒有干涉我的權利」,再放棄個體自由──「合樂且耽」,「娜拉」們回歸愛情和家庭的可能性大概就在這裡了。

2023年12月21日,由周可導演,謝子怡監製,王一楠、羅海瓊、羅葳和麥朵四位優秀的演員傾情演出的《玩偶之家·下集》,在上海進行了專場演出,與觀眾見面。

與一百多年前相似,如今中國又一次站在歷史的十字路口,當代中國人將如何認識新版的娜拉,我們拭目以待明年的正式演出。

-劇終-

陳 軍

浙江工商大學人文與傳播學院副教授

原文發表於《藝術評論》,2019年第3期

配圖為劇照 攝影 尹雪峰

拍攝於2023年12月20日彩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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