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約定債務分擔,可以對抗善意第三人嗎?

2023-11-21     法妞問答

原標題:離婚協議約定債務分擔,可以對抗善意第三人嗎?

離婚協議是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而達成的協議或者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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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約定債務分擔,可以對抗善意第三人嗎?

  律師解答:

男女雙方因感情不和離婚時一般都會簽訂離婚協議,協議除約定雙方自願離婚以及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外還往往約定債務的分擔,但依照法律規定,離婚協議的約定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一方就夫妻共同債務承擔清償責任後,主張由另一方按照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承擔相應債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律師補充: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許蕊娟律師簡介

蘭州大學法律碩士學位,執業期間曾為中化二建集團有限公司、太原酒廠有限責任公司、凱捷諮詢(中國)有限公司、陽泉煤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等國有、外資公司提供訴訟法律服務,均取得較好的代理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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