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患者的知情同意權,醫院是否需要承擔責任?

2024-05-31     法妞問答

看病就醫,是人們生活中不可迴避的一部分。在與醫療機構打交道的過程中,患者的知情同意權不被尊重甚至受到侵害的現象時有出現。

網友諮詢:

侵害患者的知情同意權,醫院是否需要承擔責任?

戴麗萍律師解答:

醫務人員未盡到告知義務,侵害患者的知情同意權,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患者知情同意權是患者有權知曉自己的病情,從而對醫療措施決定取捨的權利。履行患者知情同意可根據操作難易程度、可能發生併發症的風險與後果等情況,決定是口頭告知或是同時履行書面同意手續。如果病人對檢查、治療有疑慮,拒絕接受醫囑或處理,主管醫師應在病程記錄中作詳細記錄,向病人做出進一步的解釋,如果病人執意不同意接受應該施行的檢查或治療,則不可實行,但應告知可能產生的後果。

對急診、危重患者,霈實施搶救性手術、有創診療、輸血、血液製品、麻醉時,在患者無法履行知情同意手續又無法與家屬聯繫或無法在短時間內到達,病情可能危及患者生命安全時,應緊急請示報告科主任、醫務處,院總值班批准。

戴麗萍律師補充: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親屬不配合醫療機構進行符合診療規範的診療;

(二)醫務人員在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下已經盡到合理診療義務;

(三)限於當時的醫療水平難以診療。

前款第一項情形中,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也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條 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具體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並取得其明確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並取得其明確同意。

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戴麗萍律師:

浙江孚吉律師事務所律師。執業以來,長期擔任多家大中型企業及政府部門的法律顧問,辦理了大量的勞動工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等案件,積累了豐富的實務經驗,幫助當事人妥善處理各類糾紛,致力於做一名有信仰、有情懷、有擔當的「法律人」。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03c7e890f6834430993662aa5871a50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