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在小说及其影视作品中,我们经常可以看到官员判处死刑犯“秋后问斩”,甚至以此还衍生出“秋后算账”的俗语。
那么,古代为何要“秋后问斩”呢?“秋后问斩”的起源自哪朝哪代?
用今天的法律术语来说,这是法学中的【行刑时效(The execution limitation)】和【死刑执行制度】问题,属于“中国法律史”研究范畴。
网上关于这个问题的文章很多,我查阅一下相关的文献,发现网上文章的解答,都不怎么尽如人意,所以,也撰文讨论这个老生常谈的问题。
(二)
关于“秋天行刑”的记载,最早出现在先秦文献《左传》中,也即所谓的“赏以春夏,刑以秋冬”:
《左传·襄公二十六年》:古之治民者,劝赏而畏刑,恤民不倦,赏以春夏,刑以秋冬。
在经典文献《礼经》中有“春夏止狱宽种囚,秋冬严刑铸囹圄”的记载:
《礼记·月令》:仲春之月,安萌芽,存诸孤,去桎梏,毋肆掠,止狱诉。仲夏之月,宽重囚、益其食,仲秋之月,申严百刑,斩杀必当,仲冬之月,筑囹圄,此以助天地同芷也。
可见先秦统治者认为,天时和人间的法律息息相关,法律要顺应天时,总的来说要“春夏恤民,秋冬治民”。
其实,不但法律,就连官职、制度也跟春夏秋冬有关,比如:《周礼》中的官员分为“天、地、春、夏、秋、冬”六个大类。
总的来说,这是中国人天人合一哲学思想的体现,到汉代,大儒董仲舒提出“2.0版本”,也即“天人感应”之说,他认为王政要顺天时,否则就要受到上天的惩罚,主张“春庆、夏赏、秋罚、冬刑”:
董仲舒《春秋繁露》:王者配天,谓其道。天有四时,王有四政,四政若四时,通类也。天人所同有也。庆为春,赏为夏,罚为秋,刑为冬。
《汉书·董仲舒传》:阳为德,阴为刑。刑主杀而德主生。春者,天之所以生也;夏者,天之所以长也;霜者,天之所以杀也。
我们知道,汉代是“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儒家是当时的官方意识形态,董仲舒所提出“德主刑辅”得到了官方的支持,因此,“春庆夏赏、秋罚冬刑”渐渐成为一种司法制度确立下来。
其实,“春庆夏赏、秋罚冬刑”这也不完全基于虚无缥缈的“天人感应”,也有很现实的因素——不耽误农时。
我们知道死刑案古往今来都是重大那件,这样就会牵扯很多证人,而且古代断狱叛案的时间非常长,而且如果在春夏断案、繁琐冗长的司法程序会耽误农民的农业生产。
引自,注1,
所以,并不是如网上一些文章所说“春天定罪,秋天问斩”,而是整个法律诉讼程序在秋冬时节进行,特别是牵扯众多证人重大案件,以免耽误农时。
正如《后汉书·鲁恭传》所言:“春夏断狱”是“上逆天时,下伤农业”。
其实,“春庆夏赏、秋罚冬刑”只是一种理想化中的制度,并不是所有时候都严格执行,也不包括十分罪大恶极的犯罪,如:谋反、忤逆等等。
比如我们熟知的元代戏曲《窦娥冤》,窦娥谋杀亲夫的罪名成立,就在六月行刑,所以下起了“六月雪”。
另外,古代还有很多学者对制度提出了批评。比如:唐宋八大家之一的柳宗元,在他著名议论文《断刑论》就抨击“赏以春夏,刑以秋冬”虚伪又荒唐。【注2】
《断刑论》其千古名句是:“赏务速而后劝,罚务速而后惩”,奖赏和惩罚都要快速,才能起到勉和励警戒的目的。
(三)
综上所述,所谓的“秋后问斩”只是中国古代“春庆夏赏、秋罚冬刑”法律制度的一部分。
“春庆夏赏、秋罚冬刑”的思想起源于先秦,反应了古代“代天行罚、敬顺天时”的“神判观”,在汉代,“春庆夏赏、秋罚冬刑”经过儒家提倡,作为一项司法制度慢慢确立下来。
之后,被之后历代王朝继承,在明清发展成“秋审”与“朝审”制度——相当于今天的重大案件复核程序,“秋审”在秋天举行,“朝审”在霜降以后举行。【注3】
中国古代“以农立国”,农业决定了百姓温饱,是国家主要税收来源,关系到国家的长治久安。
古代审判重大刑案,耗费时日良久,往往牵涉多人,统治者必须要考虑,春夏是农事季节,在这个季节断狱势必影响农业生产。
所以,汉代所确定的“秋冬断狱行刑”的制度,被历代统治者所继承,以期达到“上顺天时,下安农业”的目的。
网络上有些文章说,秋冬行刑可以组织农闲的农民观看,起到震慑犯罪,肃明法纪的作用,可能应该也有这方面的考虑吧!
-----------------
参考文献
- 张晋籓(1982),《中国法制史》(群众出版社),页167
- 维基文库——柳宗元《断刑论》,from:https://zh.wikisource.org/wiki/%E6%96%B7%E5%88%91%E8%AB%96
- 高岚(2016),《浅谈中国传统法文化之春夏与秋冬》,人民法院报,2016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