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 達醫曉護的第2386 篇文章
新冠疫情還在蔓延,在這場沒有硝煙的戰鬥中,多地出現「一罩難求」現象,口罩成為必需品的同時,更成為了緊缺品 。有些不法商家和個人卻瞄準了「商機」,打起了口罩的主意,竟然生產、銷售「問題口罩」,大發不義之財。
面對疫情,誰都不敢掉以輕心。「出門一定要戴口罩」,這是專家給出的疫情防控重要提示。2020年1月30日國家疫情防控組、衛健委疾控局發布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不同風險人群防護指南》和《預防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口罩使用指南》(下稱《指南》),明確了口罩佩戴原則、推薦的口罩類型及使用對象。
2020年3月18日國務院應對新冠肺炎疫情聯防聯控機制印發了《公眾科學戴口罩指引》(下稱《指引》)。在口罩資源緊缺情況下,如何科學地選擇和使用口罩,這份《指引》做出了具體指導。
需要大家注意的是,《指南》和《指引》推薦的口罩類型都屬於醫用口罩。
近日,接連有警方偵破「天價口罩」「偽劣口罩」「三無口罩」的案件。在這些案件中,不法商販或低價收購過期口罩,改頭換面再高價對外銷售;或沒有生產許可和生產條件,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口罩;或生產、銷售無生產日期、無質量合格證、無生產者名稱的口罩。這些問題口罩,在生產出來後被打著「醫用」「醫用外科」口罩的名義對外銷售。
這下問題來了,我們該如何分辨好不容易得來的口罩是不是問題口罩呢?
根據國家相關規定,醫用口罩應按照第二類醫療器械進行管理,生產企業需要取得醫療器械生產許可證,經營者應進行第二類醫療器械經營備案。醫用口罩包括:醫用防護口罩、醫用外科口罩、普通醫用口罩,而普通的棉紗口罩、海綿口罩、活性炭口罩不在此列。
通常較為正規的醫用口罩外包裝上都會標註產品註冊號。編號規則通常為:X械注准(X是各個省份的簡稱,如魯、浙、粵之類的)+註冊年份+2(表示屬於二類醫療器械)+編號。
比如該產品名稱是:一次性使用醫用外科口罩;產品註冊號是魯械注准20162640493。可通過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的網站來辨別。
1、登陸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
(網址:http://www.nmpa.gov.cn/)
2、點擊醫療器械查詢,根據你買的產地,選擇是國產器械還是進口器械。
3、輸入註冊證編號,點擊查詢
4、點擊進去查看產品信息是否與實際的產品一致。
關於醫用口罩的鑑定標準,可以參照國家標準GB19083-2010《醫用防護口罩技術要求》和行業標準YY0469-2004《醫用外科口罩技術要求》,而其他防霧霾標準是GB2626—2006,一般是工業級防護口罩。
然而,當你發現買到的口罩是偽劣產品,問題口罩,該怎麼辦?請一定向當地市場監管部門反映情況。
自疫情監控以來,上海市市場管理局持續開展打擊整治非法制售口罩等防護產品專項行動,依法查辦線上、線下銷售涉嫌假冒偽劣、哄抬物價、未明碼標價、違反《產品質量法》、銷售過期口罩等違法案件。同時,對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門,追究其刑事責任。
2月6日,《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下稱《意見》)正式發布,政策對於制假售假、哄抬物價等行為做出如下定義和處罰:
1、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對於醫用口罩、護目鏡、防護服等醫用器材,一般均有專門的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例如各地醫院捐贈公告中所稱的N95醫用防護口罩,通常是指符合GB19083-2010國家標準的口罩。如果相關產品不符合醫用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生產者、銷售者仍予以標示,可能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
2、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對於一般民眾使用的非醫用口罩等器材,如果未用以冒充醫用標準產品,但質量不合格、摻雜、摻假的,則可能涉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例如2020年2月11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全國檢察機關依法辦理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第一批)》,其中浙江義烏邵某某、毛某某涉嫌銷售偽劣產品案中,嫌疑人進購併銷售劣質仿冒「3M」口罩獲利,經檢驗涉案口罩的標識、頭帶、過濾效率均不符合標準要求,系不合格產品,嫌疑人便因涉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被逮捕。
疫情防控期間,生產經營者應當嚴格遵守國家各項法律規定,誠信經營,切實承擔起社會責任;廣大消費者需要提高警惕、通過正規渠道購買防護口罩,發現「偽劣」「三無」「天價」等問題口罩的,及時向有關部門舉報,防止更多不符合國家標準的問題口罩流向市場。
作者:上海邦信陽中建中匯律師事務所
鄭峻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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