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時效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債務人獲得訴訟時效抗辯權。權利人有權要求人民法院在時效期內保護自己的權利。
在時效期限屆滿後,權利人不再有權要求法院保護其權利。那麼,訴訟時效有哪些法律特徵呢?你知道嗎?現在我們就具體來看看。訴訟時效的法律特徵:
一,訴訟時效是法定期限。訴訟時效不同於約定的期限。這是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當事方不能通過協議延長或縮短期限。
二,時效是一個可變的期限。如有法律責任,可暫停、中斷和延長訴訟時效。
三,法院通過脅迫來強制執行公民權利是法定時期。在訴訟時效到期後,法院不再通過強制權來強制執行權利人的民事權利。雖然權利人仍享有起訴權,但法律不再賦予其贏得訴訟的權利。
事實上,普通訴訟時效是3年。它適用於法律沒有作特殊訴訟時效規定的各種民事法律關係的時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普通訴訟時效屬於消滅時效。在普通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之後,所產生的法律後果是消滅了權利人享有的勝訴權,即權利人喪失了獲得法律強制保護的權利。
普通訴訟時效屆滿並不消滅實體權利。這就是說,普通訴訟時效屆滿,導致權利人的勝訴權消失,人民法院不再予以強制保護。
但是,權利人基於民事法律關係所享有的民事權利(實體權利)仍然存在,所以,義務人在普通訴訟時效屆滿之後自願向權利人履行義務的,權利人仍然有權接受。
既然有普通,那麼必定存在特殊,特殊訴訟時效又是什麼呢?它是指對某些特定的民事法律關係而制定的訴訟時效在適用時,特殊訴訟時效優先於普通訴訟時效,也就是說,凡有特殊訴訟時效規定的,適用特殊訴訟時效的規定。
在我國現行法律上,訴訟時效期間在3年以下的為短期訴訟時效比如,依民法通則第136條的規定適用於以下四種情況的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
1)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2)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
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4)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有些法律對於特定的民事活動規定了長於3年(3年以上至20年以下)的訴訟時效期間,即為長期訴訟時效。
比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29條的規定,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訴訟時效期間為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