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後,夫妻就是一個利益共同體了,權利、義務等都相關聯。比如說,我們知道在婚姻存續期內夫妻雙方的合法收入皆是夫妻共同財產,比如說工資、獎金、經營所得等;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無特殊情況下予以平分。既然有夫妻共同財產,自然也會有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同樣是在無特殊情況下平等承擔,那麼,哪些債務算是夫妻共同債務呢?認定標準就至關重要了!
有一則案例:范女士與林先生結婚後生育了一個女兒,林先生常年在外工作,范女士一個人照顧女兒。前些年,范女士的哥哥嫂嫂去世後,范女士認為侄女的撫養人無法好好撫養侄女,就將侄女接到了身邊一起照顧。撫育兩個孩子花銷太大,並且范某夫妻收入也不高,范女士因此瞞著林某向親戚朋友借了不少錢;並且夫妻雙方最終也因為這個問題產生諸多矛盾,導致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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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林某才知道這麼多年來家中已經負債十餘萬元,按照一般的離婚的情況,林某至少也需要承擔一半的債務。但是,林某認為自己並不是侄女的法定監護人,就沒有撫養的義務;妻子好心撫養侄女,但自己其實並不願意,只想一心一意撫養自己的子女。因此,林某並不想承擔這債務,雙方因此鬧上了法院。
夫妻共同債務到底是如何認定的呢?夫妻共同債務就是指夫妻為了維持正常的家庭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比如說用於購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負債務;購買、裝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負的債務;或者夫妻一方、雙方及子女為了治病支付醫療費用、為了教育而背負的債務等;這是由夫妻間及父母與子女間扶養的義務、共同生活的特性決定的。
由此可見,並非在婚姻存續期內的債務皆是夫妻共同債務,比如說以下4類債務就不能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也只能由舉債的一方以個人財產來進行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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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有時候夫妻雙方經濟獨立,共同承擔養育子女的義務及家庭支出,雙方財產和債務都與對方無關,但是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約定無效。
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因擅自資助他人,比如捐款等行為,或因撫養並沒有撫養義務的人所背負的債務。
3、在對方不同意、不知情的情況下,獨自因從事經營活動而背負的債務,並且該經營活動的收入確實並未用於夫妻雙方的共同生活。
4、因一方的非法行為而背負的債務,比如說賭債、非法集資、吸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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