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為251事件持續發酵,應否改取保候審制為保釋制?

2019-12-10     有事找律師法律諮詢



近日「華為251事件「持續發酵,引發了網友的廣泛關注.


2018年1月,在華為公司供職十餘年的李洪元被勸退離職,在談妥離職補償後,3月8日,李洪元收到公司通過部門秘書個人銀行帳戶轉來的約30萬元,交易摘要為「離職經濟補償」。12月16日,李洪元被深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並於2019年1月22日被逮捕,案由先後包括「涉嫌職務侵占」、「涉嫌侵犯商業秘密」和「涉嫌敲詐勒索」。在經過兩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和一次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後,2019年8月22日,深圳市龍崗區檢察院認為本案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決定對李洪元不起訴。



很多人質疑既然員工最後可以被無罪釋放為什麼卻沒有機會取保候審?著名律師陳有西在其微博發布了一幅漫畫,認為可以把羈押權收歸法院,引進保釋。根據現有的600多個罪名,可以將一個犯罪嫌疑犯在看守所關押多久呢?157個月!摺合成13年加1個月!這是一個令人震驚的數字,那麼究竟保釋和我國的取保候審有何區別呢?我國應不應該引進保釋制度?


以加拿大的保釋制度為例,和我國「保釋」制度最明顯的區別就是「保釋」的適用情形和條件。



一、適用情形

在加拿大,保釋制度的核心理念是除非基於特定的正當的理由,否則被告人就應該無條件地獲得保釋。1997年最高法在Morales中對「公眾利益或公共安全」重新作出界定後,新修訂的《刑事法典》對保釋制度重新作出了規定,《刑事法典》規定審前羈押的理由包括:

(1)為了保護公眾、公共安全,包括案件被害人、證人的安全。經全面考慮,包括已將被告人實際上是否有可能在被釋放後犯刑事罪或者妨礙審判的因素考慮進去;

(2)為了確保被告人出庭依法接受處理;

(3)為了維護司法審判的信心,經全面考慮,包括起訴案件的明顯力度,犯罪性質的嚴重性,犯罪的情節,以及被告人被判處長期監禁的潛在可能。以上三方面的理由應結合起來考慮,且沒有特定的先後順序。


而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規定: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二、條件

加拿大的保釋分為無條件承諾的保釋方式和附條件的承諾保釋方式


1、無條件的承諾保釋方式

無條件的承諾保釋方式是最輕的一種保釋方式,指的是被告人僅出具一個書面的保證,寫明其保證按時出席法庭調查即可獲得保釋的方式;若最終被告人未按時出庭,將會被依照加拿大《刑事法典》第145條的規定被提起沒有按時出庭的刑事指控。

2、附條件的承諾保釋方式
附條件的承諾保釋方式是指在出具「保證按時出席法庭調查」的保證書外,還需要附加一些條件的保釋方式。具體條件規定在加拿大《刑事法典》第515條(4)和(4.1)中,具體包括:按裁定指定的時間向裁定指定的人報告;不得離開裁定指定的區域;如果住址、工作有變化,應當通知裁定中指定的人;不得與裁定中註明的任何被害人、證人或其它人聯繫,或到裁定中註明的處所去,除非符合裁定中指定的、法官認為有必要的條件;按裁定規定交出護照;禁止被告人持有武器、彈藥或爆炸性物質。此外,法官還有權要求被告人遵守法官認為適當的其它合理條件。同樣地,在附條件的承諾保釋方式中,若被告人沒有按時出庭,或者違反其應當遵守的條件,也將按照加拿大刑事法典第145條的規定被提起沒有按時出庭或違反義務的刑事指控。

3、實際交付保證金的保釋方式

實際交付保證金的保釋方式作為兜底條款,在這一方式中所指的保證金既包括現金,也包括有價實物。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因此,我國我國適用「取保候審」的條件只有保證人和保證金兩種,相對比較簡單。



取保候審制度和保釋制度存在很大的區別,我們不應該只因個案就盲目的否認我國的取保候審制度,究竟應不應該進行《刑事訴訟法》的修改需要綜合考量立法目的、立法背景、法治現狀以及具體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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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uGdr8W4BMH2_cNUghfAW.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