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底哪些親人去世才可以申請喪假?婚喪假休假規定

2019-12-16     有事找律師法律諮詢

王某入職一家單位已經好幾年了,前不久王某的爺爺去世了,王某自幼由爺爺照顧,感情非常好,特此向單位請假回家奔喪,但是用人單位卻表示爺爺去世沒有喪假,只能請事假。王某知道法律中明明有喪假一說,認為單位是故意不准假,太過於不近人情了。故此詢問:我國到底有沒有喪假的規定?若有的話是如何規定的?

我國一直以來就是有婚喪假的規定的,早在1959年《對企業單位工人、職員加班加點、事假、病假和停工期間工資待遇的意見》中就有明確規定,不論工人還是職員,請婚喪假在三個工作日以內的,工資照發。在1980年,《關於國營企業職工請婚喪假和路程假問題的通知》中則對婚喪假的範圍和日期有了進一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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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現行的規定,婚假就是職工本人結婚所享有的假期,而喪假則是職工的直系親屬,即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時,才可以享有的假期。根據具體情況,婚喪假依法至少為1至3天;若職工結婚或奔喪不在本地,路程相距很遠的,單位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給予路程假。而婚喪假期間,員工是帶薪休假的,單位不得以此為由扣發工資。

婚假、喪假可以說是我們每一個人都可能會遇到的,但又不像年休假這樣沒見都有,婚喪假並不常遇見。因此,很多人乃至用人單位都會對婚喪假存在誤解。比如說,有的人認為婚假是只有頭婚才可以享有的,以為再婚就不能申請婚假;實際上這就是誤解,只要是辦理了合法的結婚證,就能夠在有效期內(一般是辦理結婚證起一年內)申請休婚假。

而喪假則有更多的誤解,喪假不是說任何一個親戚去世都可以申請帶薪喪假的,也不是由職工自己來評判親疏關係是否應該休喪假,甚至,不僅僅是由戶口本來確認。有的人認為,只要是在一個戶口本上的人,就應當可以有喪假的權利,但實際上根據法律規定,只有父母、配偶和子女去世的,才能夠有帶薪喪假。

也就是說,王某以爺爺去世為由向單位申請帶薪喪假,單位沒有批准其實是不違反相關法律規定的。即使關係再親近,爺爺奶奶輩也不在我國喪假的准假範圍內,所以單位可准可不准,准假也是因為單位自己的規定而非法律強制規定。法律規定的婚喪假天數,也是最低法律規定,但實際上很多單位準假天數都是遠高於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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