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無效?不簽合同的約定才是無效的,為什麼簽了合同也是無效的呢?那還有簽合同的必要性嗎?在這裡,所稱的合同無效主要是指合同嚴重欠缺有效要件,絕對不許按當事人合意的內容賦予法律效果。並不是說簽了合同就無效。
在生活中,我們總會和人簽訂大大小小的各種合同,
有時候在某些情況下由於疏忽可能會導致合同的簽訂是無效的,造成自己利益的損失。其實,如果合同部分無效,無效的部分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合同無效不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合同條款的效力。那麼,具體哪些合同情況下,合同簽了也無效呢?下面我們就一起來看看。我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合同法》第52條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等手段訂立的合同,只有在有損國家利益時,該合同才為無效。
根據《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68條之規定,所謂欺詐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因欺詐而訂立的合同,是在受欺詐人因欺詐行為發生錯誤認識而作意思表示的基礎上產生的。
同時,根據《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69條的規定,所謂脅迫,是以給公民及其親友的生命健康、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或者以給法人的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相對方作出違背真實意思表示的行為。
二、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在法律、行政法規無明確規定,但合同又明顯地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時,可以適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條款確認合同無效。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是指當事人在訂約目的、訂約內容都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合同。
《合同法解釋》第4條明確規定:「合同法實施以後,人民法院確認合同無效,應當以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為依據,不得以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為依據。」
四、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是無效合同;是指當事人為實現某種目的,串通一氣,共同實施訂方合同的民事行為,造成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損害的違法行為。
五、以合法的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是無效合同。例如企業之間訂立聯營合同,而他的目的卻是非法拆藉資金,這樣的合同就是無效的;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也稱為隱匿行為。
是指當事人通過合法形式,來掩蓋和達到其真實的非法目的,對於這種隱匿行為,應當區分其外在形式與真實意圖,或者實施的行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是在內容上是非法的行為。準確認定當事人所實施的合同行為的效力。
那麼,合同無效會有什麼樣的法律後果呢?你知道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