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勞動關係中,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雙方都有自己的權利與義務,用人單位的義務是按時支付勞動報酬、提供相關勞動保護、為勞動者繳納社保等;而勞動者的義務則是盡職盡責做好自己本職工作,遵守單位合法的規章制度等。但往往,不少勞動者是抱著混日子的想法在工作,在工作中也不盡心盡力,處處講人情,處處耍小聰明,以為不會有什麼問題。
甚至不少勞動者,認為出了問題也無所謂,反正單位不能完全讓勞動者來賠償,往往是單位為勞動者的錯誤買單,而勞動者無非是罰點款。畢竟,在我國法律中的確是有規定:若勞動者在職期間因個人原因給單位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單位有權要求勞動者支付賠償。但是,即使單位要求勞動者賠償,從工資中抵扣損失,扣除金額也不得超過工資總額的20%,逐月扣除。
這使得勞動者們認為自己闖禍不要緊,反正工資扣不了多少,損失還是單位來承擔。有一個例子:方某在一次作業中,由於操作失誤燒毀了一套設備,給單位造成了直接經濟損失40餘萬;可單位最終只是扣了他一個月的績效和津貼,或許這也是勞動者最為常見的因工作失誤造成損失後的懲罰結果。
但如果人人都這麼想就錯了,雖然一般情況下,工作中無意造成的損失不會完全由勞動者本人來承擔,但若是勞動者故意犯錯、給單位造成巨大損失的,根據事件性質或將涉及違法犯罪,到時候可就不是賠償這麼簡單了,是要坐牢的!
比如說,利用職務之便詐騙公私財物的,就涉及詐騙罪,根據《刑法》第266條相關規定,3000元以上即可定罪,根據金額及情節嚴重性,最高可判無期。再比如說,《刑法》第75條規定,故意損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款;數額巨大或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可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損失達40萬就可認定為數額巨大。
與之相關的,還有重大安全事故責任罪、徇私舞弊罪等,都是不僅給單位造成了經濟損失並且涉及違法。因違法犯罪給單位造成的損失,單位可以要求全額賠償,有的人認為坐了牢就可以不用賠償了,以此躲避巨額賠償金。但勞動者還要注意一點,承擔刑事責任並不意味著免除民事賠償責任,因此,在工作中違反法律規定,違反規章制度給單位造成重大損失的,不僅僅是罰點款這麼簡單。當心不僅賠了錢還要去坐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