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須知:這7種情況,應認定為工傷!別再被騙了

2019-12-19     有事找律師法律諮詢

工傷,顧名思義,即職工在生產勞動或工作中負傷。那麼,在大家眼裡,又認為怎樣的情況才能被認定為工傷呢?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因開展工作導致的傷害,就叫做工傷。


後來,工傷認定標準逐步完善,在上下班合理路線內、在工作前後的預備或收尾工作中、因執行工作任務受到的身體傷害、職業病等均可認定。下面我們一起看看案例。

李先生現在一家單位做保衛管理工作,是前幾年從部隊退伍回來的。由於在部隊執行任務時導致腿嚴重受傷,還得到了殘疾軍認證;也因此李先生的行動一直不是很便利。


不久前,由於走動過多、自己對腿的保護不夠,李先生的腿傷復發,疼痛難忍,醫生建議手術治療來改善。因為手術費比較高,醫療報銷的比例很低,李先生想申請工傷補助。


然而,單位以李先生不是因為工作原因、不是在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受的傷來拒絕了李先生的工傷認定申請要求。那麼,李先生應該就此放棄嗎?他應該怎麼辦呢?你知道如何解決嗎?


這種情況確實是屬於工傷的,那麼,工傷認定需要在什麼時候提出申請?

1、用人單位一方的申請時間限制: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工傷認定辦法》第四條的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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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2、勞動者一方的申請時間限制: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工傷認定辦法》第五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那麼,具體哪些情況可以算工傷呢?根據我國 《工傷保險條例》明文規定:職工在這3種情況下,應該視同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如果是因為工傷,那麼肯定會涉及賠償,那麼工傷會賠償哪些費用呢?根據《社會保險法》第38條規定,工傷享受如下待遇: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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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Dbo9H28BMH2_cNUgqLS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