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同居關係,法院是否會受理?法律明確:關鍵看這3點

2019-12-10     有事找律師法律諮詢

同居關係,即是指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基於性關係而開始的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的關係。可以說不管以不以夫妻名義,同居關係時男女雙方與真正的夫妻生活也就是差一道結婚手續的事情。但區別就在於夫妻關係是受《婚姻法》保護的,而同居關係是不受法律保護的。但是,夫妻間會產生的財產、債務等糾紛,在同居中一樣可能會遇到,但不同的關係結果大不一樣!


比如說,婚姻關係中,自結婚證辦理開始,合法收入絕大部分即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夫妻財產平分,夫妻債務共同承擔。但是同居關係則不一樣,沒有單獨的立法來詳細對同居關中系的權益進行保障,因此同居關係中雙方財產或債務一般情況下還是相互獨立的。再比如說,解除夫妻關係必須通過法院裁定書或者辦理離婚證的方式;而解除同居關係往往就靠一句話,就像分手一樣,但同居雙方的牽扯越多,解除同居關係往往就不是這麼簡單的問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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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李與男朋友感情非常穩定,抱著結婚的想法開始同居了,後來兩人商議買房,小李出資5萬元用於首付,隨後發現買的房屋竟然沒有自己的名字。小李因此與男友產生矛盾,小李因此提出解除分居關係並要求男友返還自己出資的5萬元,男友則不同意。小李最後只能通過訴訟的方式來要求解除同居關係並要求對方返還房屋出資,提交了銀行卡轉帳記錄作為依據。


法院到底會不會受理「解除同居關係」這樣的請求呢?在我國同居關係是不受法律保護的,想要解除同居關係,只需要同居雙方協商解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中的規定,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根據實際情況,關於解除同居關係的訴訟,並非全部都駁回,它往往還涉及其他方面,比如以下3種情況就應當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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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婚同居的,即雙方都像案例中一樣是未婚的男女,這種同居關係,婚姻法是不支持也不鼓勵的,但並不涉及違法。這種同居關係只是未婚雙方對自己生活、感情方式的一種選擇,同居關係的存在或解除,不在法律的調解範圍內,不受法律干涉,因此對於解除此類同居關係的訴求法院也不予受理。但是若解除同居關係時,涉及到了財產糾紛及子女撫養權等問題,那麼法院就應當受理了。


2、有配偶者與他人以非夫妻名義同居,是我國《婚姻法》明文禁止的,因此這種同居關係屬於違法行為,同居的當事人及當事雙方的配偶有權要求解除這種非法同居的關係。並且,這能夠成為配偶在離婚時要求得到離婚損害賠償的正當理由。

3、有配偶者或明知他人有配偶還以夫妻名義同居,這一點與上一點存在本質的區別,這不僅僅是簡單的違法行為,可視為重婚罪。在這種關係下,法院不但應該解除雙方的同居關係,並且還應當追究同居雙方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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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q2dM8W4BMH2_cNUgfLP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