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北京下雨,坐在国贸的办公室,向窗外一看,一片烟雨朦胧。
下雨天开车一定要慢行,注意安全,不知不觉间靠谱周想起了和“开车”相关的“平安天价拒赔案”。
这个案子很具有争议性,今天就跟大家聊聊这事,究竟是骗保,还是平安恶意拒赔呢?
2016年3月15日凌晨,甘肃陇南市文县,王维红开车坠入麒麟寺水库,不幸身故
生前买了很多保单!平安最多,保额2400万
2015年10月,王维红投保《平安福终身寿险合同》,身故保额300万,;附加长期意外,保额1000万,被保险人因自驾身故的双倍赔付2000万元。
2015年11月,王维红投保《平安百万任我行两全保险合同》,基本保额10万元,自驾车意外全残或身故的, 100万元给付保险金。
平安之外,还买过别的保险,如2015年10月至2016年1月期间,王维红及焦小云密集投保太平洋寿险(意外保额407万)、人民人寿险(自驾身故双倍赔付,最高赔付200万)。
单从上面的投保历程看,2015年10月份开始密集买保险,保额巨大,2016年3月人就没了,难免存在“骗保”之嫌。
2016年7月18日,王维红妻子焦小云向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平安保险庆阳分公司,要求平安保险庆阳分公司支付2400万保险金。
一审期间,根据交警部门对王某驾车坠亡非交通事故的认定,平安人寿认为王某坠入水库属于自杀,且指出其作为投保人未能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明确其真实的家庭收入、负债等情况,根据相关规定应不予理赔。
焦小云被指骗保,一审败诉。
得一提的是,2017年1月5日,甘肃省保险行业协会曾向庆阳中院发了一份函件称,“如果焦某的诉讼请求得到支持,将会使公平、公正的社会价值取向无法得到弘扬。”
针对甘肃保险行业协会对这一理赔案的“斜入”,焦某认为,甘肃省保险行业协会的函文表述,有干预司法的嫌疑,且在该案一审期间,焦某曾被指“骗保”,案件也因此停止审理,转为刑事侦查。
庆阳市公安局于2017年6月27日回复庆阳中院,“经复查核实,仍无法证实该案当事人涉嫌保险诈骗罪。
无法证实骗保,又不理赔,这到底怎么算,估计很多人都被绕晕了。
不服一审判决,然后焦某上诉到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并表示一审时合议庭一名法官是保险公司员工家属。
2018年3月30日,甘肃高院以“一审存在审判人员应当回避的情形,未回避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为由,将案件发回重审。
2018年12月17日,甘肃庆阳保险理赔案一审重审宣判,庆阳中院重审判决中指出,本案没有足以推翻文县公安局出具的决定书的证据,其结论具备法律效力。
法院亦认可“王某驾车坠入水库系其在自主意识支配下完成的,不属于交通事故”。因此,平安人寿在本案中的理赔条件并不成立,故判决驳回焦某的诉讼请求。
然后焦某不服重审判决,依然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1、 王维红血液司法鉴定报告结果居然有两种。
四川民生法医学司法鉴定所于2016年3月21日出具鉴定报告,鉴定结果显示王维红血液酒精含量273.0mg/100ml,属醉酒驾驶。
上海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于2016年3月28日出具鉴定报告,二次检测鉴定结果显示王维红血液不含酒精。
这是很重要的一点,熟悉保险的朋友都知道,“被保险人故意自杀、酒驾”时保险公司是免责的。
2、 到底是不是自杀?
辖区公安局出具的死因和事故发生原因调查意见,认定“王维红系溺水死亡,是当事人王维红在自主意识支配下完成,即自杀!
车辆坠入水库时间为凌晨6点半左右,事故车辆GPS轨迹显示车辆在事发点附近徘徊、停留多达6次;并不是连续行驶过程中出现意外。
焦某及其代理律师认为,王某做餐饮生意,企业之间资金周转、相互之间存在债务是正常情况,且保险公司所指的债务系公司债务并非个人债务。
对于事故调查分析报告中的相关内容,原告认为,该报告在无法排除其它多种可能性的情况下,推断出事故“是在当事人王某自主意识支配下完成”的结论,且错误理解和适用法律“。
是不是自杀就更为关键了,自杀就涉嫌骗保,意外就应该照常理赔。
二审期间,焦小云表示愿意接受调解,平安保险代理律师表示不接受调解,法官建议再进行商议,如果最后调解不成,将择期宣判。
目前甘肃高院的二审判决结果还没出来,不知道大家是怎么看的呢?
靠谱周还是那句话,买保险诚信是基础,当面把情况说清楚,否则万一发生理赔,就是给自己埋雷。
前几天有读者留言,买保险时小三阳没有告知,投保3年,后来成为乙肝,尽管两年不可抗辩期已经过去,这种情况理赔纠纷的风险也是很大的,大概率保险公司会拒赔。
买保险一定要找专业的规划师,把情况说清楚,符合条件咱就买,不能买就不买了,就怕白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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