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是剝奪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罰,是刑法所規定的諸刑種中最嚴厲的一種,稱為極刑。死刑包括死刑立即執行和死刑緩期執行,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案件,由高級人民法院核准。高級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案件,應當由審判員3人組成合議庭。合議庭在審查時應當提審被告人。那麼死刑緩期執行案件覆核後究竟會怎樣處理呢?
《刑訴解釋》第 349 條第 1 款規定了幾種情形:
(1)原判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訴訟程序合法的,應當裁定核准;
(2)原判認定的某一具體事實或者引用的法律條款等存在瑕疵,但判處被告人死刑緩期執行並無不當的,可以在糾正後作出核准的判決、裁定;
(3)原判認定事實正確,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過重的,應當改判:(4)原判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可以裁定不予核准,並撤銷原判,發回重新審判,或者依法改判;
(4)覆核期間出現新的影響定罪量刑的事實、證據的,可以裁定不予核准,並撤銷原判,發回重新審判,或者依照《刑訴解釋》第 220 條規定審理後依法改判;
(5)原審違反法定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應當裁定不予核准,並撤銷原判,發回重新審判。高級人民法院覆核死刑緩期執行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
(此處已添加小程序,請到今日頭條客戶端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