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達華出席活動被捅刀,如果是精神病人就可以不負法律責任嗎?

2019-07-20     有事找律師法律諮詢

根據火炬開發區公安分局的情況通報,7月20日上午10時17分許,香港藝人任某在中山火炬開發區參加一商業活動時被一名男子(身份待查)刺傷,嫌疑人已被當場制伏,傷者已送往醫院救治,無生命危險。案件正在進一步調查中。經紀公司表示任達華腹部及手指中刀,現正在醫院接受治療,情況穩定,行刺者也已經被警方控制。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光天化日之下直接捅刀子實在讓人唏噓,無疑該犯罪嫌疑人已經涉嫌故意傷害罪,此外網曝犯罪嫌疑人有精神問題,那麼精神有問題真的可以作為該犯罪嫌疑人的保護傘嗎?

根據《刑法》第十八條的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鑑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此,即使該犯罪嫌疑人是精神病人也並不等同於不負任何的刑事責任,而且無論什麼性質的精神病人犯罪,都必須經法定的鑑定程序鑑定從而確定是否承擔刑事責任。此外,精神病人對他人造成損害的,也不免除民事責任,由其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如果精神病人有財產的,就從他的個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適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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