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家暴不是小事,滿足以下2點,即可構成犯罪

2019-09-07     有事找律師法律諮詢

在家庭中,偶爾拌個嘴是常有的事情。但是一旦過度就會變成家暴,不但是對家人有侵害,對兩人的感情不利的同時,施暴者本身一樣有影響。有人會問,自己家裡的事兒,難道別人還能管?如果只是簡單的打鬧,不會觸犯法律,如果涉及到人身傷害,是有法律責任的。

案例

秋秋(化名)結婚三年多了,因為丈夫陳某最近的工作比較繁忙。所以經常喝酒社交,回家非常晚。而秋秋(化名)出於關心,就會責罵丈夫幾句。誰知道,丈夫趁著喝酒就打了妻子一巴掌。第一次,丈夫反省很快,跟秋秋(化名)認錯了。一家人,偶爾有吵鬧是正常的,婆婆和公公也勸和,秋秋(化名)也只好忍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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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來,每次秋秋(化名)跟丈夫拌嘴的時候,丈夫就會打罵秋秋(化名)多管閒事。隨後,秋秋(化名)每次一旦反抗,丈夫就會打的更凶。就這樣好幾次後,秋秋(化名)實在忍受不了,打算離婚。誰知丈夫不同意,覺得自己養了秋秋(化名)這麼多年,結果還想著離婚。一生氣之下,就用凳子打在了秋秋(化名)身上,造成了秋秋(化名)小腿骨折。

而後,丈夫卻因為面子問題,並未將秋秋(化名)送到醫院,而是讓她在家裡養傷。最後秋秋(化名)趁著丈夫上班後,跟娘家人打電話才得救,送到醫院後,因為小腿骨折錯過了最佳救治時間,導致輕微殘疾。隨後,秋秋(化名)的娘家人便將女婿告到法庭。

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條中規定:虐待家庭成員情節嚴重,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院經過審理調查後認為,被告人明知道自己是錯的,卻不及時悔改,還一而再的對妻子家暴,導致有傷錯過醫治而輕微殘疾,屬於嚴重情節,判處二年有期徒刑。

案例

茵茵的丈夫劉某是個文化人,平時也很少跟妻子吵架。不過最近,妻子就因為罵了劉某,結果被鎖在房間裡一陣天。晚上回家後,茵茵更加生氣,丈夫因為不想聽到妻子吵鬧就騙到書房,再次鎖了一整晚。因為書房沒有通信設備,而且隔音效果不錯的原因,導致茵茵又哭又鬧大半夜也有得到解救。

隨後,劉某害怕茵茵跟外人說自己乾的事情,對茵茵特別好。就這樣過了一段時間後,因為走親戚的事情再次吵架。這次丈夫不知道從哪裡找來麻繩想捆住茵茵,因為女人天生處於弱勢,反抗後卻還是被捆綁在椅子上。害怕女人大聲吵鬧的丈夫,再次把抹布塞到女人嘴裡,整整半天。

這次之後,茵茵想到兩次給自己帶來的精神痛苦,並將劉某給告了。

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條中規定: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犯虐待罪,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而茵茵經受三次劉某的冷暴力,雖然並未打罵,但是仍然讓被施暴者受到精神傷害和限制人身自由。根據情節等相關方面問題,最後劉某被判刑三個月以示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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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nCbDd20BJleJMoPMFN4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