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到聚眾鬥毆,很多人是不以為然的,認為聚眾鬥毆無非就是一群人年輕氣盛罷了,在這種思想的引導下,甚至很多人從學生時代開始就熱衷於參與這樣打架鬥毆的事件。
聚眾鬥毆並不像大家想的這麼無所謂,因為聚眾鬥毆發生了不計其數的傷亡事件;對於聚眾鬥毆,我國已經有了立案和量刑的標準,根據情節嚴重性,判刑的年限也不同,最長可達10年。因聚眾鬥毆構成其他罪行的,可多罪並處,判刑超過十年。
先來看看聚眾鬥毆的立案標準:根據我國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中第36條規定:對組織、策劃、指揮聚眾鬥毆的首要分子,應予立案追訴;對積極參加聚眾鬥毆的,也應予立案追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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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組織」聚眾鬥毆,是指運用言語等煽動和糾集多人去鬥毆,負責組織的人數在3人以上即可認定組織作用;而「策劃」聚眾鬥毆,則是指對聚眾鬥毆活動進行整體部署安排,制定具體的行動時間、地點、方案等。這種部署、計劃安排即使最終沒有完全被實行也不影響策劃者的策划行為性質的成立;
所謂「指揮」則是指發號施令,命令、分配人員參加鬥毆等,而且這種「指揮」是全局性的,在鬥毆過程中具體的參與人員臨時性的分配打擊對象或教唆他人採取某種打擊方式等行為,一般不認定為「指揮」行為。
聚眾鬥毆的量刑標準:根據我國《刑法》第292條相關規定:聚眾鬥毆案件,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可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四種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多次聚眾鬥毆的;
2、聚眾鬥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3、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鬥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4、持械聚眾鬥毆的。
以上僅僅是從聚眾鬥毆罪來立案和量刑,但實際上聚眾鬥毆,往往不僅僅涉及到聚眾鬥毆罪,因聚眾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應依照《刑法》第234條、第232條的規定,以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等定罪處罰。那時候,判刑可不只是最高十年了。
由此可見,聚眾鬥毆本身並不是小事兒,由聚眾鬥毆引發其他罪行更是害人害己;年輕氣盛並不能夠成為聚眾鬥毆行為的保護傘。遇到問題大家還是要冷靜沉著的去應對和解決,一時衝動,可能真的把一件小事兒,釀成無法挽回的大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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