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情況下離婚會「凈身出戶」?根據婚姻法,這三種情況你要知道

2019-07-14     有事找律師法律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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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到離婚,隨著離婚率的逐年攀升,糾紛案件也越來越多,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權占了糾紛的大頭。甚至有人說「沒有離不掉的婚,只有談不攏的財產分割」,當協議離婚談不妥的時候,雙方就只能採用訴訟離婚的方式,一切交由法律來判決,公平公正。在離婚案件中,許多人問的第一句話就是「他(她)是過錯方,怎麼才能讓他(她)凈身出戶?」沒錯,「凈身出戶」似乎成了離婚案件中的最終目標。

在很多人的觀念里,有錯就應該「凈身出戶」,這是應有的懲罰,但這個「有錯」到底以什麼為標準,怎樣的錯誤用得著凈身出乎呢?大家要知道「凈身出戶」只是一種通俗的說法,法律中並沒有凈身出戶的說法,我們說的凈身出戶在法律中一般是指在離婚時,一方放棄(或被判決失去)全部或絕大部分財產;也就是說可以「凈身出戶」的條件是法律規定的,而不是說我們認為對方犯了錯誤就可以決定對方該受什麼懲罰。

在《婚姻法》中涉及到財產分割,與「凈身出戶」有相關性的有以下幾種情況:

1、在《婚姻法》第19條中有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及婚前的財產歸屬。也就是說,夫妻雙方可以簽訂合同,約定財產如何分配,如果約定了一方少分或不分財產的話合同可以是有效的。有些人就因此拿出所謂的「忠誠協議」,約定一旦對方出軌、曖昧就凈身出戶,但這種協議實際上是沒有太大法律效力的;所謂的「曖昧」等凈身出戶的前提條件其實也是不太好界定的。

2、在《婚姻法》第46條中規定,因夫妻中一方有重婚、非法與第三人同居、家暴、虐待家庭成員等行為而導致對方提出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這個「賠償」其實就是指過錯方少分財產,如果是「情節嚴重」的,也可能達到過錯方凈身出戶的效果。

看起來很容易,但大家想一想這些其實都很難舉證,重婚或非法同居並不是出軌這麼簡單就可以認定的,需要有充足的證據,比如兩本結婚證;家暴和虐待也並不是夫妻打一架或者推搡就可以判定的,需要經過醫學鑑定。

3、婚姻法第47條也規定,在離婚時若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行為時,可以判決少分或不分財產。很顯然的,這裡的「不分財產」與我們說的「凈身出戶」的效果是最接近的。同樣,要以此為理由讓對方凈身出戶,也必須拿出充分的證據,不能只靠猜想。

由此可見,雖然不少人一提到離婚財產分割,就想要用盡一切辦法讓對方凈身出戶,可實際上大家也看到了,想讓對方凈身出戶是很難的,相關證據的尋找及判定標準並不像我們想像中那麼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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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heN1CmwBmyVoG_1ZuNTN.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