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刑法》規定:這5種情況下,罪犯不用坐牢,可以判緩刑

2019-09-11     有事找律師法律諮詢

近幾年,隨著科技的進步,經濟的發展,社會上犯罪數已經越來越少,社會治安可以說已經得到了一定的保障。

然而,也不免還是會有一些犯罪現象,但是有些犯罪行為在法律上已經得到了輕型的處理。比如說判有期徒刑三年或者一年,還可以緩刑。

那麼到底什麼是緩刑呢?緩刑,全稱暫緩量刑,也稱為緩量刑,是指對觸犯刑律,經法定程序確認已構成犯罪、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人,先行宣告定罪,暫不執行所判處的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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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說,緩刑實際上並不是一種刑罰,它既不屬於主刑,也不屬於附加刑。下面有一則案例:

2012年2月3日,王某在當地開設賭場,且規模越走越大,情況越來越嚴重。不久,便被舉報,王某被告上了法院。

最終法院判處:王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緩刑考驗期限自2012年2月10日起至2013年110月12日止。

看完案例,可能我們還有點似懂非懂,那麼,現在我們具體來說說哪五種情況下可以判緩刑。

一、被判處拘役或者短期有期徒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說明罪行比較輕微。判處重刑的罪犯,不能緩刑。

二、犯罪分子確有悔改表現,法院認為暫不執行所判刑罰也不致於再危害社會的。

三、犯罪情節較輕的,根據《刑法》第74條規定,罪犯不屬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的。

四、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即有些犯罪分子雖然被判處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其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不能表明不予關押也不致再危害社會。

所謂「3年以下有期徒刑」是指判決確定的刑期而不是指法定刑。

五、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如果對犯罪分子宣告了緩刑,但是卻對所居住的社區造成了特別重大的不良影響的,那麼便無法宣告緩刑。

與此同時,值得我們注意的是:對於符合上述緩刑條件的人員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也應當宣告緩刑。

這時候,有人會問,現在的法律這麼鬆了嗎?判了緩刑豈不是釋放了,其實,緩刑並不等於沒罪,並不等於釋放 ,那些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是必須遵守下列規定的:

(1)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2)按照規定定期向執行緩刑的機關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3)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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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gp7GIG0BJleJMoPM4vV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