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遺囑庫的數據顯示,截至2018年年底,光是立遺囑的「90後」就有178人,其中年齡最小的只有18歲,雖然生老病死乃自然規律,但是不得不讓人感嘆的是而今90後都已經開始訂立遺囑了,不過這也反映出當代年輕人開放的思想和對金錢財產繼承的重視,但是你訂立的遺囑真的有效嗎?符合法律規定嗎?
遺囑主要有以下幾種形式:
1. 公證遺囑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
2. 自書遺囑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3、代書遺囑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4.錄音遺囑
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5.口頭遺囑
(1)須是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的口述。所謂「危急情況」指遺囑人生命垂危或者有其他緊急 情況,如參與重大軍事行動、參加搶險救災、遭遇意外事故等; (2)須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係的見證人在場見證; (3)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為保證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和口頭遺囑的真實性,《繼承法》要求這三種遺囑必須有兩個以上 見證人在場見證,並對見證人的資格作了限制性規定,即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1)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2)繼承人、受遺贈人。(3)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如債權人、債務人、合伙人以及繼承人、受遺贈 人的近親屬等。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但是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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