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規定:非法銷售煙草可判刑,情節遠比你想像的嚴重

2019-07-15     有事找律師法律諮詢

雖說吸煙有害健康,但我國吸煙的人不在少數,香煙的價格也因品牌不同差異巨大,其間利益難免招人惦記。大家也都知道吸煙是會上癮的,劣質香煙或者參雜了違規材料的煙對人傷害更大,為了將這種危害降到最小,我國煙草業管理嚴格。為了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依法懲治非法生產、銷售煙草專賣品等犯罪,根據《刑法》有關規定,以下幾種情況均屬於違法犯罪。

1、生產或銷售偽劣捲菸、雪茄煙等煙草專賣品,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140條規定,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處罰。即使還沒有銷售出去,貨值金額達到規定的銷售金額定罪起點數額3倍以上的(即存貨在15萬元及以上),或者銷售金額雖然未達到五萬元,但與未銷售貨值金額合計達到15萬元以上的,可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未遂)定罪處罰。

2、未經煙草專賣品註冊商標所有人的許可,在同類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213條的規定,以假冒註冊商標罪定罪處罰。明知他人生產的是假冒偽劣產品依然為其銷售的,銷售金額較大時依照刑法以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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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違反我國煙草專賣管理法律法規,未經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無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特種煙草專賣經營企業許可證、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等許可證明,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225條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225條規定,可定義為「情節嚴重」: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銷售數量在100萬支以上的,注意不是以「包」或「條」為計算單位。

有的人說,捲菸及雪茄等專賣煙並不是誰都可以生產的 也不是誰都有權售賣的;誰都知道香煙利潤高,因此有的人就鋌而走險造假生產、售賣。已經查處,達到判刑標準,就要為自己的行為負刑事責任了!千萬不要有自己就是做點生意賣點煙有什麼關係這種想法做違法犯罪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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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XfIXHWwBmyVoG_1ZxQt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