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網友提出:自己辛辛苦苦在萬千人的競爭中以第一名的成績通過了某個崗位的公務員筆試,而後又廢寢忘食的準備,面試也沒什麼問題,誰知最後關頭卻因為政審沒有通過而沒有被錄用。這才知道,原來自己的父親有過犯罪記錄,曾經因為故意傷人罪坐過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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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位網友認為這不公平,自己與父親明明是兩個不同的人,為什麼因為父親的過錯要讓自己拿整個職業生涯來承擔後果,甚至改變了人生軌跡。這種因父母的犯罪行為導致子女受到影響的事情實在不在少數。雖然子女與父母是相互獨立的,但只要法律關係沒有改變,相互之間還是會因為對方受到一些影響的。
就一般公務員而言,父母的犯罪記錄實際上影響是不大的,按照最新《公務員法》的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有以下5種情況:被開除了黨籍的、成為了失信聯合懲戒對象的、曾因犯罪受到過刑事處罰的、曾被開除過公職的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不得錄用的情況。
所以說,在《公務員法》中並沒有明確禁止,父母有犯罪記錄,子女報考公務員能不能通過政審實際上不是一概而論的,要看報考崗位的具體要求。比如說 如果是報考警察類的及政法類的崗位,一般來說直系親屬有犯罪記錄就不予錄用了。大家在報考之前最好先確定自己所報考的崗位在專業、政治面貌、親屬等方面有沒有特別的要求。
雖然說一般的職業對親屬的犯罪記錄並沒有嚴苛的要求,但父母有犯罪記錄對子女來說總歸是不好的,比如說除了在就業上有影響外,子女求學有的時候也是受到政審限制的,警校、軍校、軍醫大學甚至參軍入伍都是不可以的。
由此可見,雖然我們說父母是父母,子女是子女,但除了個人之外,還有著家庭的關係,集體中肯定就是有相互影響、相互制約也相互幫助、,成就的。無論是為人父母還是為人子女,言行都不能總是隨心所欲,以免給家人造成無法挽回的損失,悔不當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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