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到訴訟,大家覺得就是上法院打官司,其實訴訟是有不同類型的,不同的問題對應不同的訴訟,而不同的訴訟受理範圍也完全不同。根據訴訟的內容和形式,訴訟活動可以具體分為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三部分。
大家遇到的最多的是民事訴訟,簡單的生活中的糾紛;而刑事訴訟則是指違反刑法規定的一些案件;而今天行政訴訟,則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使國家行政權的機關和組織及其工作人員所實施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利,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訴訟。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狀告行政機關或擁有行政權的工作者,這就是大家口頭上稱的「民告官」相關案件;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因此對於這一類案件,很多問題大家擁有上訴法院要求判決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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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僅限於自己的「合法權益」因「不正當」行為受到損害時,有一些案件不滿足條件則法院不會受理。根據我國《行政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以下4種類型就不屬於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
1、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即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國防部、外交部等根據憲法和法律的授權,以國家的名義實施的有關國防和外交事務的行為,以及經憲法和法律授權的國家機關宣布緊急狀態等行為。群眾不能以個人覺得某項決策損害了自己的利益,就向法院要求該決策實施者撤銷或賠償。
2、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所謂「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是指行政機關針對不特定對象發布的能反覆適用的規範性文件。
也就是說,大多數人都要遵守的相關規定,一些規定肯定會制約到不合適的行為,損害到某些人的不正當利益,對普遍適用的約束性規定提起訴訟的,法院不予受理。
3、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即行政機關作出的涉及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公務員權利義務的決定。
行政機關有對其工作人員進行考評、獎懲或任免的權利,就像一般的用人單位也是獎懲分明、能者居之的;工作人員因為獎懲或任免的決定可能會導致利益受損,但這不在訴訟的範圍之內。
4、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行政行為。這裡的「法律」指的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通過的規範性文件。也就是說,法律規定了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那麼法院將不再有對該裁決結果重申的權利,故對相關人員提出的不滿決議,要求審理的主張將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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