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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財產,包括工資、獎金、經營所得等所得,以及由這些收入購置的各種動產、不動產;小至一磚一瓦,大至房產儲蓄,都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既然是夫妻共同財產,就意味著該財產的處理需要雙方一起,雙方都對財產有平等的處置權。但在現實生活中,並非每一件財產的處置都是經過夫妻雙方商討了的,有傳言:一方擅自處理的夫妻共同財產,對方可要求判決處理無效,這是真的嗎?
當一方有婚外第三者時,其將夫妻共同共有的財產以各種形式給付給第三者,就是對共同財產的擅自處分。這時,第三者獲得的財產屬於是不當得利,根據我國《民法總則》第122條規定,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也就是說,自身權益嚴重受損的另一方有權依法要求第三者返還全部夫妻共同財產。
除了一方交付(或贈與)給婚外戀第三者的財產,對方可以要求返還外;一方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對方也可以要求判決轉移行為(低價出售或贈與等)無效,也就是說可以要求返還夫妻共同財產。
這樣看來,一方擅自處理的夫妻共同財產對方是可以要求返還的,但這並不能囊括全部情況。張某的妻子在張某重病急需錢進行治療的時候自己做主將房子略微低於市場價賣給了一個朋友;張某在治療好以後,不僅自己沒有房子住,還看著原來的房產漲了近一倍,一時計上心頭稱自己對變賣房產一無所知,因此該房屋買賣無效。這樣的主張能得到法院支持嗎?
根據我國《物權法》中第106條規定,無處分權的人(夫妻中單獨一方或其他非產權所有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但符合下列情形的,則是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1、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
2、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3、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也就是說,夫妻中一人擅自處理夫妻共同財產,對方有權要求第三人返還夫妻共同財產這樣的說法是不全面的;能要求返還的財產必須是第三人的不當得利,善意且合理的財產處置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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