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追究刑事責任」,它主要就是指司法機關對事件當事人依法作出的不負刑事責任的決定,而追究刑事責任時,一般就意味著當事人面臨坐牢等處罰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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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都知道,違法必究是社會主義法制的保障,但是在刑事訴訟中,有時會遇到不應當再繼續追究刑事責任或者不能再繼續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下面我們就具體來看看以下6種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
1、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刑法》第13條規定: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
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2、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依據《憲法》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權決定特赦。一經特赦,對罪犯不得再予追究刑事責任。
3、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根據《刑法》第87條規定: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期限為十年。
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時效十五年;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後不予追訴,如果二十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5、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告訴才處理的犯罪:侮辱罪、誹謗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侵占罪。
6、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不追究刑事責任並非完全是指沒有犯罪事實,還可以是指當事人未維護自己的權益。
那麼,不追究刑事責任又該如何處理呢?對以上6種情形,公安司法機關應在不同訴訟階段作出不同的處理:
(1)在立案階段,人民法院發現自訴案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應當不予受理;公訴案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立案的決定。
(2)在偵查階段,偵查機關發現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應當作出撤銷案件的決定。
(3)在審查起訴階段,人民檢察院發現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4)在審判階段,對於上述第一種情形,人民法院應當判決宣告無罪;對於其餘五種情形一般應裁定終止審理。但是,根據已經查明的案件事實和認定的證據材料,能夠確認已經死亡的被告人無罪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宣告被告人無罪。
公安司法機關一經宣布不予追究刑事責任,刑事訴訟即告結束。在自訴案件中,法院應根據情形分別作出不立案的決定或准予撤訴、駁回起訴、終止審理的裁定,或作出判決宣告無罪。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條中的規定,我們可以知道在一些特殊情況下,可以不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但在刑事案件的不同階段。
若存在這些情形,那麼實際會根據情形的不同,公安司法機關會作出不同的處理。如果是進入到審查起訴階段的話,往往檢察院還會作出不予起訴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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