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作為近代工業革命的代表產物,對我國經濟和社會的發展提供了極大的助推力,但是其副作用也不容忽視,其中比較集中的體現就是事故的發生,現實生活中因鐵路運輸受到人身損害的例子並不少見,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鐵路運輸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就索賠等相關事宜做出了明確的規定,以下是一些比較常見的問題及解答。
一、鐵路職工受到人身損害怎麼辦?
與鐵路運輸企業建立勞動合同關係或者形成勞動關係的鐵路職工在執行職務中發生的人身損害,依照有關調整勞動關係的法律規定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處理。
二、誰有權請求賠償?
鐵路運輸人身損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擔扶養義務的被扶養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親屬為賠償權利人
三、管轄法院怎麼確定?
(1)要求對方當事人承擔侵權責任的:事故發生地、列車最先到達地或者被告住所地鐵路運輸法院管轄;
(2)依照合同法要求承運人承擔違約責任予以人身損害賠償的: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鐵路運輸法院管轄。
四、誰來擔賠責?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五、鐵路運輸企業什麼情況下可以免責?
鐵路運輸中發生人身損害,鐵路運輸企業舉證證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不可抗力造成的;
(二)受害人故意以臥軌、碰撞等方式造成的。
六、無民、限民受到人身損害怎麼賠?監護人需要承擔責任嗎?
(一)鐵路運輸造成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人身損害的,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監護人有過錯的,按照過錯程度減輕鐵路運輸企業的賠償責任,但鐵路運輸企業承擔的賠償責任應當不低於全部損失的百分之五十。
(二)鐵路運輸造成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人身損害的,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監護人及受害人自身有過錯的,按照過錯程度減輕鐵路運輸企業的賠償責任,但鐵路運輸企業承擔的賠償責任應當不低於全部損失的百分之四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