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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9歲男童被精神病人打死事件在網上持續發酵,除了對圍觀者冷漠的譴責,更多的是對這樣一個鮮活小生命凋零的惋惜。當然大家最想知道的莫過於致害者需不需要為自己的所作所為的付出代價,誰來為無辜生命的逝去負責?
1、精神病人可以豁免刑法的制裁嗎?
《刑法》第十八條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鑑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
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責任能力是指行為人對自己行為的辨認能力和控制能力,分為完全刑事責任能力、限定刑事責任能力、無刑事責任能力。精神分裂症並非絕對的犯罪的保護傘,而且無論什麼性質的精神病人犯罪,都必須經法定的鑑定程序確認,判斷時要兼職醫學標準和心理學標準,即先有精神病專家鑑定,判斷行為人是否患有精神病,再有司法工作人員判斷行為人是否患有精神病而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的行為。
如果經法定的鑑定程序被認定屬於限定刑事責任能力,處罰將會大大減輕;如果被認定為無刑事責任能力則不需受到處罰;而如果行為人雖患有精神疾病,但是對其辨認和控制能力並沒有任何影響,行為人就屬於完全責任能力人,精神疾病不能作為刑事責任的阻卻事由。
2、精神病人需要承擔民事責任嗎?
《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責任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因此精神病人對他人造成損害的,並不會免除民事責任。
3、小區物業需要承擔責任嗎?
《物業管理條例》第35條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物業服務企業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小區物業理應為業主提供符合合同約定的物業服務,保障小區安全,然而物業並非萬能,不可能杜絕或者隨時制止小區內一切損害的發生,我們不能把所有的安全保障義務統統附加在物業身上,只要物業在一定的合理範圍內盡到了的注意義務、採取了合理的預防措施,就可以免責,而本案的物業是否擔責還需要結合具體的情況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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