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套路貸」相信大家都不陌生,但是對於定罪處罰可能還不是很清楚,希望大家關注,維護好自己的權益,防患於未然。
一、定罪
實施「套路貸」過程中,未採用明顯的暴力或者威脅手段,其行為特徵從整體上表現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被害人財物的,一般以詐騙罪定罪處罰;
對於在實施「套路貸」過程中多種手段並用,構成詐騙、敲詐勒索、非法拘禁、虛假訴訟、尋釁滋事、強迫交易、搶劫、綁架等多種犯罪的,應當根據具體案件事實,區分不同情況,依照刑法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數罪併罰或者擇一重處。
二、犯罪數額
「虛高債務」和以「利息」「保證金」「中介費」「服務費」「違約金」等名目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非法占有的財物,均應計入犯罪數額。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際給付被害人的本金數額,不計入犯罪數額。
三、共犯
明知他人實施「套路貸」犯罪,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以相關犯罪的共犯論處,但刑法和司法解釋等另有規定的除外:
(1)組織發送「貸款」信息、廣告,吸引、介紹被害人「借款」的;
(2)提供資金、場所、銀行卡、帳號、交通工具等幫助的;
(3)出售、提供、幫助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
(4)協助製造走帳記錄等虛假給付事實的;
(5)協助辦理公證的;
(6)協助以虛假事實提起訴訟或者仲裁的;
(7)協助套現、取現、辦理動產或不動產過戶等,轉移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的;
(8)其他符合共同犯罪規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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