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滿足這四個條件,可以對抗法院對不動產的查封

2019-07-30     有事找律師法律諮詢

只有將公正的判決落到實處才能真正意義上維護好公民的合法權益,而我國司法判決的執行力也正在一步步提升,但是有時候強制執行也會損害案外人的合法權益,因此,我國的法律也賦予了案外人排除執行的權利。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 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八條 金錢債權執行中,買受人對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提出異議,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權利能夠排除執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簽訂合法有效的書面買賣合同;

(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該不動產;

(三)已支付全部價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約定支付部分價款且將剩餘價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執行;

(四)非因買受人自身原因未辦理過戶登記。

實踐中很常見的問題就是不動產的抵押權人申請強制執行,而租賃合同的承租方對案涉不動產的執行提出異議,此種情形下,承租人主要滿足以下條件即可對抗法院的執行:

1.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經簽訂了合法有效的書面買賣合同,需要注意的區分合同的成立和生效,附生效條件的合同只有在條件成就時才發生法律效力。

此外,還需注意可以對抗案外人的擔保物權等優先受償權,只有抵押權的設立和登記在租賃合同成立生效之後才可以適用「買賣不破租賃」的規定。

《物權法》第一百九十條規定:訂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財產已出租的,原租賃關係不受該抵押權的影響。抵押權設立後抵押財產出租的,該租賃關係不得對抗已登記的抵押權。另《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申請執行人對執行標的依法享有對抗案外人的擔保物權等優先受償權,人民法院對案外人提出的排除執行異議不予支持,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2.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該不動產。合法占有的舉證可以是不動產裝修、領取鑰匙、繳納物業服務費、不動產轉租、繳納供暖費、水電費、配套費、維修基金等費用。

3.已支付全部租金,或者已按照合同約定支付部分租金且將剩餘租金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十一條規定:承租人與被執行人惡意串通,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承租被執行的不動產或者偽造交付租金證據的,對其提出的阻止移交占有的請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需要注意是租金數額的合理性,應該在市場價上下浮動。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IehjRGwB8g2yegNDDra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