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屬於我國主刑之一,並且是最嚴厲的處罰。死刑分為死刑立即執行與死刑緩期執行。對於死刑立即執行的需要經過最高人民法院覆核,那麼覆核的組織和方式究竟是怎樣的呢?
1、死刑案件覆核的組織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覆核死刑案件,應當由審判員 3 人組成合議庭進行。因此死刑覆核案件只能由合議庭審理,不能獨任審理;只能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不能有人民陪審員參加,必須要由審判員3人組成合議庭。
2、死刑案件的覆核方式
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體現了對辯護人及人民檢察院意見的重視。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覆核死刑案件,應當訊問被告人,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在覆核死刑案件過程中,最高人民檢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見。最高人民法院應當將死刑覆核結果通報最高人民檢察院。
《刑訴解釋》第 356 條規定,死刑覆核期間,辯護律師要求當面反映意見的,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合議庭應當在辦公場所聽取其意見,並製作筆錄;辯護律師提出書面意見的,應當附卷。
2007 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進一步嚴格依法辦案確保辦理死刑案件質量的意見》第 41 條規定,覆核死刑案件,合議庭成員應當閱卷,並提出書面意見存查。對證據有疑問的,應當對證據進行調查核實,必要時到案發現場調查。因此死刑案件的覆核方式,既不是單純的書面審理,也不是必須開庭審理,而是調查訊問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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