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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例越來越多,由於未成年人的特殊性,使得部分未成年罪犯免受刑法處置;因此就有一些人開始利用未成年人來實施自己的犯罪目標,以為只要自己不動手,判刑就判不到自己身上。實際上這就是典型的教唆犯罪,教唆犯,就是指以勸說、利誘、授意、慫恿、收買、威脅等方法將自己的犯罪意圖灌輸給本來沒有犯罪意圖的人,致使其按教唆人的犯罪意圖實施犯罪。
教唆他人實施自己的犯罪意圖,本人不親自動手實施犯罪的,到底需不需要負刑事責任呢?在我國《刑法》中,「教唆」並不是一個單獨的罪名,教唆犯通常是以共犯論處;也就是說教唆他人實施什麼犯罪,教唆犯本人就同樣以什麼罪名論處。那種「教唆他人犯罪,教唆犯本人只要不動手參與犯罪就不會被判刑」的想法是完全錯誤的。
教唆未成年人實施犯罪,那麼該未成年人是否真的會因為「未成年人」的身份受到特殊保護,而免受刑事處罰呢?大家已經知道,教唆犯和被教唆而實施犯罪的人實際上是形成共犯關係的,因此教唆犯所教唆的對象應當是具有民事行為和民事責任能力的人。未成年人作為沒有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定罪量刑上確實會參考其被教唆實施犯罪時的年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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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刑法》第17條規定: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且未滿十六周歲的人一般不負刑事責任,除非是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致人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等重大罪行,則應當負刑事責任。未滿十四周歲的人受教唆實施了犯罪的,按照法律規定,不負刑事責任;但在量刑上,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犯罪的未成年人是否會判刑已有規定,那麼教唆犯依法該如何處置呢?根據《刑法》第29條及其他相關條例規定,教唆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教唆不滿十四周歲或者有精神病的人犯罪的,不構成共犯關係,只對教唆人單獨定罪量刑;若受教唆人未實際實施犯罪的,可減免對教唆人的量刑。
當然,未成年人雖然說犯罪後在量刑上受到「未成年人保護」,但並不意味著未成年人違法犯罪可以不用承擔責任,可以不受懲罰。法律規定,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未成年人罪犯,應責令其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相關機構收容教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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