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79歲的楊培漢老人,將遺體和器官無償捐獻給蘇州大學醫學部,將眼角膜捐獻給蘇州大學附屬理想眼科醫院,兩位眼角膜受捐者將重見光明。33年前,楊培漢的父親楊汝傑,成為了江蘇蘇州首位成功捐獻遺體的人。受其影響,2016年,楊汝傑侄女李佩霞無償捐獻了遺體。如今,楊培漢兒女都表示,會繼承父親和爺爺精神:「這是很好的事情。」網友紛紛表示致敬,而作為律師除了感動以外,想和大家聊聊可能多數人可能相對陌生的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
組織他人出賣人體器官,構成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 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的概念是指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徵得被害人同意或者承諾,組織他人出賣人體器官的行為。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之一 組織他人出賣人體器官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未經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的器官,或者強迫、欺騙他人捐獻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違背本人生前意願摘取其屍體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違反國家規定,違背其近親屬意願摘取其屍體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人體器官的界定很重要,指喪失後會侵害被害人的身體健康的人體組織,包括心臟、肺臟、肝臟、腎臟、膜腺、眼角膜、皮膚、肢體、骨頭等的全部或者一部分,但是血液、骨髓、脂肪、細胞不屬於器官。而且注意必須是活體的器官,而不包括屍體的器官。如果違背本人生前意願摘取其屍體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違反國家規定,違背其近親屬意願摘取其屍體器官的,定盜竊、侮辱、故意毀壞屍體罪。
現在很多人的對於捐獻遺體都不再持保守、落後的陳舊觀念,越來越多的人願意為現代醫學的發展以及他人的健康甚至生命獻出自己的一份力量,如果當事人同意固然是可喜的,然而在高額的回報面前,這也不可避免的催生犯罪,現代社會不乏器官交易,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如果未經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的器官,或者強迫、欺騙他人捐獻器官的,定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