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財產指的是什麼?是婚姻存續期內夫妻雙方的合法收入,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一般來說是在離婚時進行的,不允許婚內進行財產分割,因為夫妻共同財產總是在不斷的產生和消耗。
就像夫妻離婚時一方不得以對方沒有工作沒有收入為由拒絕分割財產一樣,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也是不以雙方的收入來定的。雖說我國法律規定夫妻財產一般在婚姻存續期間不分割,但也不是沒有特殊情況,以下3種情況下,在婚姻存續期內也可以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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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一方患病,對方不願治療的
根據法律規定,夫妻共同財產需要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後才可以進行處置,也就是說共同財產要怎麼花,花在哪些地方花多少,按理說都是需要經得夫妻雙方的同意。有時候就會出現夫妻一方患病,而另一方不再願意拿錢出來醫治的情況;從法律定義上來講,這是違法行為,但如果患病的一方並不想追究對方的刑事責任,也不想因此離婚,只是需要有錢進行醫治的話,就可以向法院請求婚內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2、阻止對方盡法律義務的
很多義務與金錢是分不開的,比如說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以及對子女的撫養義務等;這些支出肯定都是從夫妻共同財產中支出的,按照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在婚姻關係中,應當對配偶的應盡的義務予以支持,不得隨意阻撓。
舉個例子,張某離婚後子女判給了前妻撫養,張某應該每月支付孩子的撫養費,但是在張某再婚後,妻子不願意每月拿出一筆錢交給張某的前妻,甚至採用了一些方法,使得張某無法再隨意支配家裡的錢。這種情況下,配偶對於夫妻共同財產的限制行為已經直接影響到了對方儘自己應盡的義務。因此,對方可以直接要求分割婚內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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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財產轉移
按照我國《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理解與適用》中相關規定,夫妻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對方可以要求在婚姻存續期內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財產轉移在婚姻財產關係裡面是大忌,一旦某一方有這樣的行為,對方不僅可以要求分割財產,甚至可以以此起訴離婚,主張讓對方凈身出戶!
法律規定,夫妻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有處置權,不僅僅是說財產處理需要雙方商量一致,也意味著任意一方都有權支配財產。所以也千萬別以為夫妻共同財產,只要對方不允許用的話,自己就真的一分錢都不能用了;在必要情況下又不願意離婚時就可以申請婚內財產分割的方式來保障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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