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休假跨年就「清零」?勞動法:屬於違法行為,單位3倍工資補償

2019-11-07     有事找律師法律諮詢

「無假可休、有假難休」,這對於大部分打工者來說已經是習以為常了。有的勞動者甚至從來就沒有過年休假,有的人認為年休假就像公積金一樣是單位給才有的,單位不給就沒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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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有的人則是因為時間問題(大多數情況下是因為單位工作的問題)導致沒有休到年假。年休假,作為我國《勞動法》中規定的勞動者應該享有的假日,是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之一。

年休假是我們的合法假期,按照法律規定,勞動者工齡在十年以下的,年休假5天;十年至20年的,年休假10天;工齡二十年以上的,年休假15天。年休假作為法定節假日之外勞動者的「長假」,但是為什麼我們的有些勞動者卻並不能享受到這樣的福利待遇呢?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經常能見到單位將年休假跨年清零的做法,用人單位覺得最終導致年休假被跨年清零的原因是因為員工自己不休,責任並不在於單位。

有些單位打著年休假把「年」當作單位的旗號,將年休假跨年清零,最終造成有些勞動者的年休假每年都被清零,一直在被單位侵犯權益。但這種做法真的是合法的嗎?我們一起來思考。

根據法律的規定,勞動者的工齡沒有超過十年的,年休假休五天;勞動者的工齡在十年至二十年的,年休假休十天;勞動者的工齡在二十年以上的,年休假休十五天。

但年休假並不同法定的節假日一樣有固定的時間,按照我國有關法律對年休假的規,各單位應當依照自己生產的需要來對勞動者的年休假進行安排,所以我們能夠說用人單位是享有決定勞動者休假的權利的。

但為什麼還是有很多人沒休假也拿不到三倍工資補償呢?我們一起來看看原因。

1.企業霸道,不讓員工休年假;

2.工作繁忙、競爭壓力大,員工本人不願意休;

3.企業一個蘿蔔一個坑,員工根本不敢休。

現實生活中,很多企業為了逃避三倍日薪的年假補償,會拿出他們的霸王條款,要求員工簽署自願放棄年假的書面文件。

他們利用的是《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中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是職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這實則是一種霸王條款,這種霸王條款已經侵犯了勞動者的權利,應認定無效,應該允許勞動者在一定時期內累積休假天數或者給予其補償。

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五條的規定: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能夠集中布置,也能夠分段布置,一般不跨年度布置。單位因消費、工作特性確有必要跨年度布置職工年休假的,能夠跨1個年度布置。

因此,用人單位不得以跨年為由隨意將勞動者的年休假清零。且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倘若員工由於工作需要在年休假加班,單位應依照加班的標準為員工支付補償,而在年休假加班的補償標準是員工三倍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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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Em0qSG4BMH2_cNUg12Zq.html